答: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根據公安部“放管服”改革措施,6年內免予上線檢驗)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根據公安部“放管服”改革措施,6年內免予上線檢驗)
自2014年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小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政策,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七條: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后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