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答: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與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將畜禽養殖場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