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2010-2020 年干部教育培訓改革綱要》、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等要求,促進揭陽市交通運輸行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加強對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結合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以提高行業隊伍素質為核心,服務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為交通運輸事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條 各級單位(部門)應積極有效地組織開展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結合實際,制定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制度和實施方案,切實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交通運輸行業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和行業組織的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第二章 培訓對象及要求
第五條 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貫徹以人為本、聯系實際、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基本原則,按照要求積極開展行業管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各類專項培訓,不斷加強各級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包括各級行政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技能型管理人員。
(一)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每5年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3個月。
(二)其他管理人員每年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
(三)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脫產學習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或72學時。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分層實施,協作配合。
第七條 全市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工作接受省廳科技處指導,按省廳要求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上級教育培訓工作的落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行業教育培訓統計工作。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業教育培訓應根據培訓需求,有針對性的研發培訓項目,更新培訓內容,深化教學改革,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班次,提高教學水平。
第十條 建立組織培訓為主、自主選學為輔的行業管理人員參訓機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教育培訓計劃的組織落實,安排管理人員參加學習。管理人員在教育培訓期間,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十一條培訓項目的主辦單位應加強調研,充分溝通,根據培訓需求,與培訓相關單位和培訓機構共同制訂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培訓項目的主辦單位要加強與培訓機構聯系,監督培訓機構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做好教學組織、學員管理等服務工作,并及時將學員學習情況向學員派出單位進行通報。
第十三條培訓項目的主辦單位要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不斷提高培訓質量,通過組織對培訓項目、課程設置、培訓方式、師資水平、教學管理等進行跟蹤評價,不斷改進教育培訓管理工作。各級單位(部門)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教育培訓工作情況認真做好總結,并及時上報市局。
第十四條充分發揮各級各類交通運輸院校、培訓機構及交通行業社團組織在行業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團結協作的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體系。同時,堅持開放辦學,加強與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優質資源,提升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質量。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五條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管理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機構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管理制度,特別是建立管理人員教育培訓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載管理人員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管理人員參加教育培訓記錄應作為考核以及上崗任用、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對教育培訓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上報市局。
第十七條交通運輸行業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單位及培訓機構受主管部門委托按計劃組織的培訓,嚴禁以贏利為目的,不得借培訓之名組織與培訓內容無關的游覽和娛樂活動。對違反規定假借名義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第七章 經費
第十八條管理人員教育培訓經費要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經費預算,并隨部門經費預算的增長逐步提高。同時嚴格按計劃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