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求決類投訴請求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或組織章程規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
(一)不服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主要的行政許可見下表:
序號 | 行政許可分類 | 行政許可項目內容 |
1
| 道路運輸經營與管理 | 1、縣際班車、包車客運班線經營審批 |
2、港澳企業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客運除外)審批 | ||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
4、縣內客運班線許可 | ||
5、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
6、客運站經營許可 | ||
7、貨運經營及貨運站開業許可 | ||
8、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 ||
9、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 | ||
2 | 公路建設與管理 | 1、國省道公路工程施工許可 |
2、利用、占用縣道公路和公路用地許可 | ||
3、縣道超限運輸許可 | ||
4、縣道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砍伐許可 | ||
5、省道路面改造項目建設方案審批 | ||
3 | 港航水運管理
| 1、省內水路運輸企業設立審批 |
2、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資質核定 | ||
3、港口經營許可(港口理貨除外) | ||
4、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
4 | 工程管理 | 1、不跨地級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省道路面改造項目、市管國省道養護工程竣工公路施工圖審批 |
2、 不跨地級以上市的省道新改建項目、省道路面改造項目、市管國省道養護工程及水運(港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 ||
3、港口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批 | ||
4、市管權限港口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
5、水運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批 |
2.法定途徑:
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港口建設管理規定》《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廣東省公路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
(二)不服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主要的行政處罰見下表:
序號 | 行政處罰分類 | 行政處罰內容 |
1 |
道路運輸 | 1、對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處罰 |
2、對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證》、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處罰 | ||
3、對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貨運經營的處罰 | ||
4、對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處罰 | ||
5、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的;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擅自改裝車輛的; | ||
6、對道路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對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在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客運包車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客運車輛的處罰 | ||
7、對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 | ||
8、對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處罰 | ||
9、對外國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許可證件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未經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道路運輸常駐代表機構的處罰 | ||
10、對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從事非法營運的;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件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超越許可范圍,從事單次起點、終點均不在許可的營運區域范圍內的經營活動的;非法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處罰 | ||
11、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有關機動車駕駛和相關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的、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處罰 | ||
12、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實行經濟承包經營,但未與駕駛員簽訂經濟責任承包經營合同的;通過一次性買斷經營權或者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轉嫁經營風險的;未按照規定組織駕駛員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安全教育的;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擅自改動計價器等服務設施的;未按照規定報送營運報表以及其他營運資料的處罰 | ||
13、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攜帶從業資格證的;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辦理注冊手續駕駛出租汽車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
14、對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處罰 | ||
15、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弄虛作假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索取學員錢物以及協助學員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處罰 | ||
2 |
公路管理 | 1、對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的;未改造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的;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收費公路收費權的;未經交工驗收合格開始收費的;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處罰 |
2、未經許可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的;未經許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未經許可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 ||
3、對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處罰 | ||
4、對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
5、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擅自砍伐公路樹木的處罰 | ||
6、對擅自設置廣告、標牌,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涂改公路附屬設施的處罰 | ||
7、對堵塞公路排水系統,擅自利用橋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設施設閘、筑壩蓄水的處罰 | ||
8、對貨運車輛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貨運車輛駕駛人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處罰 | ||
9、對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未經許可,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處罰 | ||
10、對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處罰 | ||
3 |
港航水運 | 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處罰 |
2、對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處罰 | ||
3、對未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處罰 | ||
4、對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的劇毒化學品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 ||
5、對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未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要求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的處罰 | ||
6、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超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范圍,或者擅自改裝客船、危險品船增加《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載客定額、載貨定額或者變更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種類的處罰 | ||
7、對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港口設施的;未經依法批準,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處罰 | ||
8、對未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從事港口經營;未經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港口理貨業務經營人兼營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倉儲經營業務的處罰 | ||
9、對港口經營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規定,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的處罰;對港口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
10、對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置明顯標志的;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的;重大危險源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處罰;對港口經營人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處罰 | ||
11、對未經航標管理機關同意,對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的;負責建設或者管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按照通航要求設置專用航標的;專用航標所有人或者維護人不按要求向航標管理機關書面報送航標維護記錄和統計報表的處罰 | ||
12、對侵占、損毀航道、航道設施或船閘及其附屬設施的;對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處罰 |
2.法定途徑:
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
(三)不服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不服交通運輸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主要的行政強制見下表:
序號 | 行政強制對象 | 行政強制措施 |
1 | 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車輛和相關設備 | 扣押車輛和相關設備 |
2 | 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工具 | 扣押運輸工具 |
3 | 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 | 收繳證件 |
4 | 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營運車輛 | 暫扣車輛 |
5 | 有超載行為的客運、貨運車輛 | 安排旅客改乘、強制卸貨 |
6 | 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 強制拖離或扣留車輛 |
7 | 沒有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 | 扣押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 |
8 |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運輸車輛 | 暫扣車輛 |
9 | 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將危險化學品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 開拆查驗 |
10 | 非法向港口水域傾倒泥土、砂石 | 強制消除 |
11 | 違法在規劃港區范圍內儲存危險化學品 | 查封、扣押 |
12 | 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 | 情節嚴重的,強制卸載 |
13 | 堵塞公路排水系統,擅自利用橋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設施設閘、筑壩蓄水 | 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 |
14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 | 扣留車輛、工具 |
15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 強制拖離或者扣留 |
16 | 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 扣留車輛,責令車輛駕駛人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相應的證明 |
1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 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
18 | 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 拆除 |
19 | 收費公路終止收費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及時拆除收費設施 | 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
20 | 利用公路橋梁、隧道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或者液體的管道 | 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 |
21 | 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留車輛 |
2.法定途徑:
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四)特定類型的投訴
特定類型的投訴是指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做出明確規定,具備明確的主體、時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通過該途徑處理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訴。根據我省交通運輸領域涉及的相關業務,以下七類投訴請求列入法定途徑分類處理。
1.工程質量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工程建設中的工程質量不合格投訴。
(2)法定途徑:
向主管該工程項目的交通運輸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投訴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等。
2.工程招投標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工程中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投標,或在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圍標、串標等情形的投訴。
(2)法定途徑:
向該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
3.民事經濟糾紛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工程中施工過程中因阻水淹地、施工炮損、渣土運輸及堆放等原因造成相關單位或個人的物產利益受損;高速公路聯網收費中涉事雙方產生的民事經濟糾紛問題投訴。
(2)法定途徑:
與施工單位、涉事單位協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廣東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等。
4.服務消費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公路、水路旅客運輸中一方未按照規定履行運輸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提供運輸服務過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及嚴重違約違規行為,導致另一方利益受損的服務消費投訴。
(2)法定途徑:
向相應交通運輸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運輸服務質量投訴管理規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
5.合同糾紛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公路、水路運輸企業與相關利益人因企業收購、合并、撤銷、重組、分立等經營活動造成的經營合同糾紛問題投訴。
(2)法定途徑:
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
6.征地拆遷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如修建高速公路、國省道、航道、港口、碼頭等)征地拆遷糾紛與經濟補償問題投訴。
(2)法定途徑:
向當地人民政府反映投訴或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補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辦法》等。
7.要求賠償類投訴
(1)具體投訴請求:
對交通運輸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要求造成損失的交通運輸部門給予賠償。
(2)法定途徑:
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或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提出。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五)工程款給付、勞資糾紛等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工程建設中的工程款給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資糾紛問題。如: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業主與承包方工程款給付問題、交通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致使勞動者身心權益受到損害問題、交通工程項目建設施工單位與勞動者工資支付問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資福利、崗位安排、人事調整問題等。
2.法定途徑:
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工資支付條例》等。
(六)公務員、事業單位人事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運輸系統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本人的人事安排、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徑:
可向單位人事部門申請復核,也可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上級單位人事部門提出申訴。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申訴規定(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
(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爭議
1.具體投訴請求:
交通運輸系統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情形發生的勞動爭議。
2.法定途徑:
向相應的勞動調解或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等。
二、揭發控告類投訴請求
揭發控告,是指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違紀事實或提供線索,要求依法制止、懲處或賠償。
(一)檢舉公務員違規違紀的行為
1.具體投訴請求:
一是檢舉交通運輸公務員違反行政紀律問題;二是檢舉交通運輸黨員領導干部違反黨風黨紀問題。
2.法定途徑:
向同級或上一級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
(二)檢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問題
1.具體投訴請求:
檢舉交通運輸有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及其工作人員違規違紀問題。
2.法定途徑:
向同級或上一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三、信息公開類投訴請求
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
(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1.具體投訴請求:
因對交通運輸相關政策、有關部門規范性文件、有關行業政策不了解,申請政務信息公開。
2.法定途徑:
向相應的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二)對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舉報
1.具體投訴請求:
認為交通運輸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阻礙信息公開的。
2.法定途徑:
向相關的交通運輸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
(三)因政府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1.具體投訴請求:
認為交通運輸部門在政府信息公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予以消除或賠償。
2.法定途徑: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