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揭陽市洲鑫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177戶企業
(詳見吊銷企業名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詳見吊銷企業名單)
住所:(詳見吊銷企業名單)
法定代表人:(詳見吊銷企業名單)
聯系地址:(詳見吊銷企業名單)
本局根據監督檢查線索,于2021年11月12日,對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據查:當事人未依法報送2020年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我局依法將上述企業移入經營異常名錄,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沒有進行補報和向我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據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關于商請通報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企業名單的復函》及附件資料,當事人最近六個月未有納稅申報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關于2021年度清理長期停業企業的清理情況》(共8頁),證明案件的來源、當事人2020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
證據2.《關于商請通報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企業名單的函》(揭市監函〔2021〕286號)(共11頁),證明我局商請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通報最近六個月未納稅申報的企業名單;
證據3.市稅務局出具的《國家稅務總局揭陽市稅務局關于商請通報最近六個月沒有納稅申報記錄企業名單的復函》及附件資料(共10頁),證明當事人最近六個月未有納稅申報記錄。
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起連續60日在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公示公告)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將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揭陽市洲鑫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等177戶企業未依法報送2020年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最近六個月也沒有履行納稅申報的義務,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市監規字〔2020〕4號)及《廣東省企業注銷退出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工作要求,其行為構成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向本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