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樂家充氣制品有限公司揭陽代表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MA54WLA055
首席代表:盧國英
駐在場所:揭陽市榕城區馬牙路以東美陽路以北榕貴園A2B幢23號402號房
類型: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業務范圍:聯絡本公司業務(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本局根據監督檢查線索,于2021年11月12日,對當事人涉嫌違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據查:當事人于2020年06月24日經我局核準登記,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但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年度報告。經我局檢查人員及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4日對當事人的駐在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在該代表處登記駐在場所無法聯系。2021年8月17日,我局(信用監管科)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告送達)》(揭市監信責〔2021〕2號),責令當事人在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我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報告。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向我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揭市監信責〔2021〕2號)(共1頁),證明我局責令當事人在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我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報告;
證據2.《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告送達)》(揭市監信責〔2021〕2號)在我局網站發布的截圖1份(共1頁),證明我局通過公告送達方式責令當事人在限期內向我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報告;
證據3.《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揭陽市榕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公示信息實地核查記錄表》《證據提取單》《關于建議將樂家充氣制品有限公司揭陽代表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匯報》(共4頁),證明經我局檢查人員及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別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4日對當事人的駐在場所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結果為在該代表處登記駐在場所無法聯系;
證據4.《關于樂家充氣制品有限公司揭陽代表處逾期年報的情況》(共1頁),證明案件的來源。
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起連續60日在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公示公告)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將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進行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我局提交年度報告。經實地核查,該代表處登記駐在場所無法聯系。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公告送達)》(揭市監信責〔2021〕2號),責令當事人在本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我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報告。責令改正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向我局提交2020年度年度報告。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行為,應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鑒于當事人未在我局責令的限期內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屬于逾期未改正。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 (一)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吊銷登記證。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登記證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