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份以來,揭陽市市場監管系統積極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加強線索摸排,聚焦案件查辦,嚴厲打擊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違法行為。行動以來,全市共查處食品違法案件192宗,罰沒款219.59萬元,移送公安機關案件1宗。查辦了一批有影響、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例。
一、方某某涉嫌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河鲀魚)案
2021年1月29日,惠來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惠來縣公安局通報,稱惠來縣人民醫院ICU科室收治1名疑似進食河鲀魚中毒食源性疾病患者。接報后,惠來市場監管局迅速會同惠來縣公安局到事發地周田鎮涉嫌中毒人員的家中及靖海鎮資深楚洲綜合市場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方某某于2021年1月28日從汕頭市潮陽區海門鎮漁港以每斤8.5元的價格采購了約200斤河鲀魚(土名:乖魚),由當事人運至惠來縣靖海鎮資深村楚洲綜合市場42號攤位進行售賣。1月28日當天以每斤10.5元的價格銷售河鲀魚合計約188斤,銷售金額1974元,獲利376元。剩余的12斤河鲀魚由于在運輸途中壓壞無法銷售,已在當天丟棄并由市場清潔人員清理掉了。1月28日,當事人合計約向5個購買者銷售河鲀魚,購買者均不知姓名,也不認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公安局、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類型及標準>的通知》(粵食藥監局稽〔2017〕12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惠來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2月9日將該案移送惠來縣公安局處理。
二、揭西縣雙茂食品廠生產分裝的“妙酸奶梅”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案
2020年11月9日,揭西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檢驗報告》一份,標稱為“揭西縣雙茂食品廠”生產的“妙酸奶梅”(生產日期:2020年9月1日,規格:散裝稱重)產品,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在2020年8月21日購進了110斤“妙酸奶梅”原料,2020年9月1日生產了10件,每件5斤*2包,出廠銷售價格為每斤8.5元,涉案貨值共850元。“妙酸奶梅”(生產日期:2020年9月1日,規格:散裝稱重)產品原材料是從揭西縣浩新食品廠購進的,購進時已有索票索證,產品的“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是在生產分裝過程中部分產品被包裝材料、容器等污染,從而造成菌落總數超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揭西縣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1月28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850元;罰款10000元。
三、惠來縣桃華寶飲水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9日,惠來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檢驗報告》一份,標稱為“惠來縣桃華寶飲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生產日期:2020-10-14、規格:16.8L/桶、商標:百歲寶)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生產包裝飲用水(商標:百歲寶,規格型號:16.8L/桶,生產日期:2020年10月14日)共150桶,銷售單價為3-5.5元/桶,于2020年10月14日售出55桶,于2020年10月15日售出95桶,合計總銷售價為724.5元。同時,當事人《營業執照》因原法定代表人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申請辦理了變更,當事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食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揭市監注〔2020〕358號)的文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改正《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申請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變更申請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724.5元;3.罰款50000元。
四、廣東恒嘉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餅干案
2020年9月6日,普寧市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反映當事人廣東恒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巖燒芝士脆餅干”標簽標識錯誤,該產品營養成分表中脂肪項目標注的含量為30.3g/100g,營養素參考值為54%;鈉項目標注的含量為589mg/100g,營養素參考值為19%,根據營養成分含量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數計算公式,上述脂肪及鈉的營養素參考值應當為51%及29%,該產品標簽標注的營養素參考值不符合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8月9日生產過一批次“巖燒芝士脆餅干”(150g*24包/件)共三件,并于8月11日全部售往汕頭市煌記食品有限公司,貨值總金額為180元。經該公司確認,上述標簽營養素參考值標注錯誤的“巖燒芝士脆餅干”系該公司于2020年8月9日所生產的同一批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普寧市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13日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5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