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任務 | 具體事項 | 主要內容 | 責任單位 |
1 |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費 | 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費 | 及時、全面取消《方案》明令禁止的供水供電供氣環節相關收費。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由委托方支付檢定費用,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 | 市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2 | 延伸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投資界面 | 深入推進供水供電供氣報裝接入改革,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各地要結合地方財政狀況、水電氣價格調整情況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電供氣接入工程投資分擔機制,由地方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 市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3 | 規范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設施管理及收費 |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區劃紅線內配套建設的供水供電供氣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含計量裝置)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 市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4 | 有序穩妥做好取消收費工作 | 地方政府(管委會)采取特許經營協議等方式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并網配套費等名目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各地應結合理順水電氣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有序穩妥全部完成取消收費工作。自《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增設與《方案》精神相違背的新收費項目。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5 | 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 完善供水價格機制 | 建立健全供水價格形成機制,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供水企業由于取消相關收費、延伸投資界面、接收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含二次加壓調蓄)設施增加成本等導致企業經營出現困難的,各地在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用戶承受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的基礎上,應盡快按規定程序理順供水價格。鼓勵各地建立較為靈活的調價機制,事先確定調價的啟動條件等,便于適時調整供水價格。 | 市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6 | 完善城鎮管道燃氣價格機制 | 結合天然氣體制改革,不斷完善配氣價格定價機制,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將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以及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不含更換的設施、材料、零配件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加快核定獨立配氣價格。建立健全燃氣購進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機制。 | 市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7 | 嚴格規范價格收費行為 | 規范保留的收費項目 |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用電用氣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需要收取合理費用的,應明確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實行明碼標價,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 | 市發展改革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8 | 規范政府定價行為 | 落實省城鎮供電供氣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及新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科學制定價格和相關收費標準。加強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 | 市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9 | 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 | 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應實行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要求,明確細化相關價格和收費辦法。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 市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0 | 規范老舊小區水電氣改造費用分攤 | 結合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區內部及與小區聯系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明確規范改造費用分攤問題。各地要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號)要求,落實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支持資金,建立改造資金政府、居民及社會力量合理共擔機制,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市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督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出資參與改造工程。 | 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1 | 提升服務水平 | 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 | 加快完善供水供電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特許經營等制度規定。規范工程驗收標準和程序,供水供電供氣企業不得擅自擴大驗收范圍,提高驗收標準。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2 | 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 | 落實省出臺的提升供水供電供氣服務水平、持續優化用水用電用氣營商環境行動計劃,完善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和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服務質量管理,通過組織專題培訓、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加強督導檢查、建立通報機制等措施,不斷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3 | 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 | 督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壓減辦理時間,優化報裝審批流程,精減報裝材料,降低報裝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電供氣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嚴格落實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行“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對用戶辦理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票等業務實行“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通過微信公眾號、客服熱線、郵箱、營業廳及行政服務大廳進駐窗口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多渠道服務。推行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等公用服務事項聯動變更辦理,減少群眾跑腿和重復提交資料。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4 | 改善發展環境 | 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 | 加強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統籌城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深化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推動對水電氣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并聯審批、聯合辦理。政府相關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要加大共享建設計劃、工程實施、運行維護等方面信息的聯絡溝通力度,推動地面建設和地下敷設的水電氣等管線同步計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力爭一步到位,切實降低水電氣工程的審批、建設、驗收時間和開挖、施工、維護等各項成本。政府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完善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財政部印發的《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8〕8號)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由土地儲備資金支付,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負擔。 | 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5 | 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 | 深化供水供電供氣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推動向規模化、集約化、跨地區經營方向發展,促進行業提質增效。鼓勵社會需求穩定、具有可經營性、能夠實現按效付費的供水供電供氣項目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混合經營等方式,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入方式,推動從“補建設”向“補運營”轉變,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增加市場供給,切實提升投資有效性和公共資金使用效益。創新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鼓勵推進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同步加強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開放的供水供電供氣工程安裝市場,鼓勵具備工程安裝施工能力的企業依法取得相關資質后參與市場競爭,鼓勵具備安裝資質的企業跨區域開展工程安裝和改造業務。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6 | 完善相關法規規章制度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利義務,明確政府承擔投資建設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的責任、范圍和標準等。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則,厘清建筑區劃紅線內外工程的管網設施設備產權,界定其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責任,明晰管理邊界,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 |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財政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7 | 抓好政策落實 | 加強組織領導 | 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涉及面廣、利益調整大、影響深遠,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有關單位要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各地應通過財政補貼、價格補償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務供給。各地如因各種因素未能及時理順供水供氣價格的,可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適當保障供水供氣企業正常經營。各地要充分評估相關工作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對預案,把握節奏和力度,精心選擇調價時機,對低收入群體予以重點關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確保各項措施平穩實施。 | 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8 | 強化監督檢查 | 督促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不得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不得直接、間接或變相指定用戶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的設計、施工、試驗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管,著力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不合理費用和明令取消的收費等違法行為。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對供水供電供氣行業經營者市場行為加強監管,依法查處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行為。全面清查各地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相關政策措施及供水供氣經營協議中存在的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違法違規實行區別性及歧視性優惠政策、不當干預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等相關內容,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限制競爭行為。對違法行為性質惡劣、影響嚴重的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 市市場監管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
19 | 加強宣傳引導 | 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主動服務用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市場監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密切關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訴舉報信息,對供水、供電、供氣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糾正一起,公開曝光一批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件。 | 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