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賦予粵東新城管委會相關市級管理權限(第二批)的通知》(揭府〔2020〕19號)精神,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與粵東新城管委會簽訂了《行政授權委托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2014年)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職權及權限
二、法律責任
1.委托機關對受委托機關實施委托的行政職權及權限的行為行使檢查、監督和指導權,有權責令受委托機關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委托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委托內容,委托機關依法承擔因受委托機關在委托權限范圍依法行政所產生的行政法律后果。委托機關承擔相應責任后,有權根據受委托機關的過錯,依法追究受委托機關責任,或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追責。
2.受委托機關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在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職權,不得超越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行為,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行為。
3.受委托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受委托相關行政職權工作,接受委托機關監督,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本轄區受委托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違法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職權或者超出委托事項范圍實施委托事項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機關自行承擔。受委托機關承擔委托事項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配合、協助委托行政機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答辯等工作。
4.委托機關授予受委托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1號章,僅用于行使委托管理權限,辦理相關受委托業務工作。受委托機關在行使委托管理權限時,需經受委托機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1號章。行政審批專用章1號章與委托機關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受委托機關負責嚴格管理和使用。
5.受委托機關自行承擔實施委托事項產生的相關費用,辦理受委托事項必須按季報委托機關對應的業務科室備案。
三、委托期限
自簽訂之日起至2022年6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