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通〔2018〕3號
為全面規(guī)范我市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試點管理規(guī)定》,我市將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符合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xiàn)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且進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目錄》的產品。
二、超標電動自行車是指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未進入《廣東省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目錄》的電驅動二輪車輛。
三、2018年7月5日至9月30日,為超標電動自行車消化退市期。自消化退市期起,商務、質監(jiān)、環(huán)保部門將加強對超標電動自行車回收報廢工作指導,暢通回收報廢渠道,依規(guī)處理回收車輛,避免造成污染;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企業(yè)要停止生產和銷售,待售的車輛要自行退市處理;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yè)要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提供多樣化的淘汰渠道和途徑,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超標車。市民群眾要自覺棄用、淘汰和處理超標電動自行車。
四、2018年8月1日起,在榕城區(qū)開展電動自行車登記試點工作。符合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電動自行車方可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五、我市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實行實名制,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的成年人可申請登記電動自行車。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應填寫申請表,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fā)票等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
(三)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電動自行車,核對電動自行車編碼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七、2018年10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警部門登記、核發(fā)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禁止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禁止超標、改拼裝、未登記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對超標、改拼裝電動自行車非法上路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工商、質監(jiān)、商務等主管部門將依法查處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和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生產企業(yè)以及繼續(xù)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企業(yè),責令整改,進行處罰,直至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八、2019年2月1日后,逐步在全市全面鋪開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
九、本通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試點期內有效。
特此通告。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