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信達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06182081457
地址:揭陽空港經濟區漁湖陽美村
法定代表人:卓利發
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造紙生產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17年2月21日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8日以《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字〔2017〕第2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12情形分類3違法程度和情節1“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環境保護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