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縣棉湖鴻光銅鋁線材廠: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445222600085466
地址:揭西縣棉湖鎮新湖村委鴻江村水閘內原石橋頭
經營者:黃炎輝
我局于2017年2月23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鋁線材壓延加工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8日以《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字〔2017〕第2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12情形分類2違法程度和情節1“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涉及有生產性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處罰下限為伍萬元”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