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16 〕9號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13〕1369號文批復,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陽空港經濟區京岡街道辦事處佘厝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24.0005公頃(折合360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鎮建設用地。
三、被征收單位、被征地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揭陽空港經濟區京岡街道辦事處佘厝經聯社。
(二)征地位置:揭陽空港經濟區京岡街道辦事處佘厝經聯社,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征地面積24公頃(折合360畝),其中耕地2.6312公頃,果園21.2091公頃,水域0.1375公頃,建設用地0.0227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國土資源局揭陽市區土地規劃控制和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辦〔2012〕104號)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征收耕地每畝8.0萬元執行(計:1、土地補償費每畝3.2萬元;2、安置補助費每畝4.2萬元;3、青苗、附著物補償費每畝0.6萬元),補償總額2880.00萬元。
五、征地補償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揭陽市國土資源局空港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種類、數量,以揭陽市國土資源局空港分局、京岡街道辦事處及使用權人原先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特此公告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