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地征公字〔2015〕65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15〕1354號文批復,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陽空港經濟區鳳美街道南陽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6.4840公頃(折合97.26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征收土地位于揭陽空港經濟區鳳美街道南陽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6.4840公頃(折合97.26畝),水田0.2101公頃,果園0.0057公頃,溝渠0.9712公頃,養殖水面5.2970公頃。
二、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揭陽市區征地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征收耕地每畝8.8萬元執行(計:1、土地補償費每畝3.2萬元;2、安置補助費每畝4.8萬元;3、青苗、附著物補償費每畝0.8萬元),補償總額855.888萬元。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揭陽市國土資源局空港分局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揭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