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地征公字〔2016〕11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15〕415號文批復,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陽空港經濟區登崗鎮埔上村石厝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
一、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征收揭陽空港經濟區登崗鎮埔上村石厝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
二、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揭陽市區征地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水田、帶k坑塘水面每畝75000元(土地補償費每畝30000元,安置補助費每畝45000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移標準:磚砌或者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800元;土墳每穴補償320元;骨壇每個補償200元。
(四)青苗最高補償標準:龍眼、荔枝、橄欖、花木場(苗圃)每畝12000元;其他經濟作物(香蕉、菠蘿、竹筍等)、養殖物(養殖魚、蝦、蟹、鱉等)每畝8000元。
(五)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登崗鎮埔上村石厝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揭陽市國土資源局空港分局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揭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