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地征公字〔2016〕20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并經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函〔2016〕16號轉發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2015〕185號文批復,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陽市榕城區仙橋街道辦事處湖心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18.9332公頃(折合283.999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征收土地位于榕城區仙橋街道辦事處湖心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18.9332公頃(折合283.999畝),其中水田1.9015公頃(折合28.523畝);水澆地0.0843公頃(折合1.264畝);旱地1.0093公頃(折合15.140畝);果園4.4080公頃(折合66.120畝);帶K園地8.5750公頃(折合128.625畝);灌木林地0.0430公頃(折合0.645畝);坑塘水面1.5672公頃(折合23.508畝);溝渠0.5368公頃(折合8.052畝);村莊0.2068公頃(折合3.102畝);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0.4115公頃(折合6.173畝);水工建筑用地0.1898公頃(折合2.847畝)。
二、征地補償標準及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揭陽市人民政府相關文件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征收耕地每畝8萬元執行(計:1、土地補償費每畝3.2萬元;2、安置補助費每畝4.2萬元;3、青苗、附著物補償費每畝0.6萬元);留用地以貨幣補償方式執行,具體按實際征收面積每畝0.8萬元,征收土地面積283.999畝,補償總額2499.1912萬元。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揭陽市國土資源局榕城分局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揭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