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地征公字〔2017〕4號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國土資源廳以粵國土資(建)字〔2017〕148號文批復,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揭陽空港經濟區登崗鎮登崗村登崗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4975公頃(折合7.46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征地面積0.4975公頃(折合7.46畝),地類為均為未利用地。
二、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揭陽市區征地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1、未利用地每畝65000元(該未利用地與實際土地利用現狀不相符,為完善本公告范圍內的土地征收,經區、鎮、村多方協調,地類按實際土地利用現狀園地確定,園地征收補償標準為每畝65000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墳墓遷移標準:磚砌或者水泥結構的每穴補償2000元;土墳每穴補償1000元;骨壇每個補償800元。
(四)青苗最高補償標準:龍眼、荔枝、橄欖、花木場(苗圃)每畝12000元;其他經濟作物(香蕉、菠蘿、竹筍等)、養殖物(養殖魚、蝦、蟹、鱉等)每畝8000元。
(五)被征地單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登崗鎮登崗村登崗經聯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4975公頃(折合7.46畝),地類均為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19.396萬元,安置補助費29.094萬元,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萬元,青苗補償費1.2879萬元,征地補償各項費用總共49.7779萬元。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本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揭陽市國土資源局空港分局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揭陽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