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 陽 市 人 民 政 府
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21〕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28日以粵府土審(21)〔2021〕1號文批復,同意揭陽市人民政府征收榕城區仙橋街道東洋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0.1815公頃(折2.72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揭陽市榕城區2020年度第三批次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鎮建設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一)被征收土地單位:揭陽市榕城區仙橋街道東洋經濟聯合社。
(二)征地位置:揭陽市榕城區仙橋街道東洋經濟聯合社,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三)征地面積及地類:征收仙橋街道東洋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0.1815公頃(折合2.72畝),地類為可調整果園0.1613公頃(折合2.42畝);果園0.0202公頃(折合0.30畝)。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及《揭陽市區征地補償安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每畝8萬元執行(其中:1.土地補償費每畝3.2萬元;2.安置補助費每畝4.8萬元),補償總額21.76萬元。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按有關規定補償。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落實。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種類、數量,以揭陽市自然資源局榕城分局、仙橋街道辦事處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九、本公告期限15日,征地補償費用在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特此公告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