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國土資地政函〔2015〕19號
轉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揭東區2015年度
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的函
揭東區人民政府:
經你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上報的《關于審批揭東區2015年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揭東國土地政報〔2015〕5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核并經揭陽市人民政府同意,轉報省國土資源廳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揭東區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5〕1242號)轉發給你區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落實辦理:
一﹑該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安排作為城鄉建設用地,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規劃安排相符;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二﹑同意上報的補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儲備指標(補充耕地項目備案編號:44522120100016)補充耕地,同時請你區人民政府認真履行承諾,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耕地數量、質量和類別達到占補平衡的要求。
三、請你區人民政府及時依法組織實施征地,切實保障被征地群眾生活出路。依法發布征地公告,限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揭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及聽取群眾意見后報你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征地批后實施情況連同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附件:《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揭東區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國土資(建)字〔2015〕1242號)(復印件)
揭陽市國土資源局
2015年11月2日
抄送:市政府辦公室,市財政局、地稅局,揭東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