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登記
(一)申辦對象: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均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二)申辦成立登記程序:
1.憑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成立文件或《執業許可證》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登記申請表。
2.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核準。
3.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登記申請表;
(2)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成立的文件或執業許可證;
(3)場所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4)有驗資資格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6個月內有效);
(5)章程草案。
持有執業許可證的申辦者,只需提交(1)(2)(5)材料和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開辦資金證明。
(三)核準成立登記程序:
1.受理。申辦者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后,登記管理機關應予受理;對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予以說明;對不具備成立條件的應將材料當面退還申辦者。
2.審查。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實地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3.核準。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核實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準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登記單位或個人。
4.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相應登記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5.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發布公告。
二、變更登記
(一)變更事項: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法人代表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化的均可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二)申辦變更登記程序:
1.憑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變更的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表。
2.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申請書,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
(2)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的文件;
(3)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與變更事項相關的其他文件;
(4)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三)核準變更登記程序:
1.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5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或不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2.登記管理機關對準予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換發登記證書、收回原頒發登記證書正、副本,并在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發布公告。
三、注銷登記
(一)注銷登記對象:
1.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3.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4.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5.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天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8.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申辦注銷登記程序:
1.憑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注銷文件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注銷登記表。
2.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3)清算組織提出的財務清算報告;
(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
(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6)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準注銷登記程序:
1.登記管理機關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或不準予注銷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2.登記管理機關對準予注銷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財務憑證;并在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