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作用,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歷史約定俗稱區域、地級市、縣(市、區)以及東莞、中山所轄鎮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內投資興辦,經在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征,以推動企業所在地與原籍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在粵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
第四條 在粵異地商會以區域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促進市場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流動與融合,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五條 廣東省民政廳是全省性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級市的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省級和地市級登記管理機關可登記同一省(含自治區、直轄市)、歷史約定俗稱區域、地級市、縣(市、區)以及東莞、中山、順德所轄鎮的商會。
第六條 異地商會的名稱直接由注冊地行政區劃名、原籍地名、商會三部分構成。
全省性異地商會的名稱規范為 “廣東省某某(省名)商會”、“廣東省某某(省名)(地級市名)商會”、“廣東省某某(省名)(縣(市、區)名)商會”或“廣東省某某(歷史約定俗稱區域名)商會”。
各地市的異地商會的名稱規范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會”、“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級市名)商會”、“某某市某某(省名)(縣(市、區)名)商會”或“某某市某某(歷史約定俗稱區域名)商會”。
第七條 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各異地商會自愿加入其相關異地商會的,應以團體會員加入,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支持各異地商會尤其全省性異地商會,憑借自身實力和公信力引導吸納同籍或相關異地商會為團體會員,促進異地商會的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和合作發展。鼓勵各異地商會為原籍地在粵務工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記行政區域內投資、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發起,經營記錄良好。發起企業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粵成立商會并確認發起單位資質;
(三)有30家以上的單位申請入會;
(四)有規范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人民幣;
(六)異地商會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發起單位或負責人所在單位合署辦公;
(七)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
(八)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九條 申請發起異地商會,籌備負責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8家以上發起單位共同發起的申請書,各發起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簡介及其近兩年資產負債表或納稅證明;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粵成立商會的函;
(三)《社會團體名稱核準表》、《社會團體發起單位申請表》、《社會團體擬任負責人情況表》(一式兩份);
(四)章程草案;
(五)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六)擬入會《社會團體會員名冊》;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經初審、復審、審定,準予名稱核準的,發出準予名稱核準通知書;不準予名稱核準的,應當向籌備負責人說明理由。籌備負責人在接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名稱核準通知書后,應當在1個月內,召開發起人會議,明確發起人相關責任和義務,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并通過報紙向社會發布公告,接受相關企業的入會申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準予名稱核準: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異地商會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異地商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發起籌備相關材料不真實,使用假材料、假證明的;
(五)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條 籌備成立的異地商會,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準予名稱核準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商會章程、會費標準、選舉產生商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全體成員,并表決通過商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結束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商會章程及《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一式兩份);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監事長、監事備案表》、《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情況表》(一式兩份);
(四)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社會團體會議紀要填報表》;
(五)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六)《社會團體會員名冊》并附單位會員的入會申請表;
(七)發起公告;
(八)驗資報告;
(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加蓋鄉鎮(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證明材料)
(十)《社會團體會費備案表》(一式三份);
(十一)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未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聲明。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異地商會可在登記活動地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按有關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住所與商會住所不在一地的,須征求設在地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異地商會不得成立地域性分會。
第十三條 異地商會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范圍、注冊資金)需要變更的,按章程的規定進行變更后,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異地商會修改章程的,應當自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異地商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商會監事會及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委托審計機構依法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 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的章程應參照《廣東省異地商會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商會名稱、住所;
(二)商會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入會條件及其權利義務、會費繳納標準;
(四)組織機構的設置;
(五)組織管理制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選舉和罷免方式、程序、任期、職責和義務等;
(六)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的產生辦法;
(七)財務預算、決算、清算等資產管理和使用辦法;
(八)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等的規則和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各異地商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會員入會條件和入會程序并寫入章程。入會會員企業須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且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其企業主須為原籍地人士。異地商會不得吸收個人會員。異地商會每年年檢時應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異地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重大事項由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商會設立執行會長的,其職責相當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務運作的決策機構,執行會員大會各項決議,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能。理事會人數較多的,可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章程規定的職責。異地商會須設立監事會,作為商會的監督機構,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履行職責,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等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秘書處是商會的執行機構,異地商會秘書長實行選任或聘任制。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全體會員平等,充分享有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二十一條 異地商會應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包括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秘書處制度、換屆選舉、民主監督、會員管理、會費和財務管理、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印章管理、公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內部爭端裁決等制度,由商會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治管理、自律服務、自主協調、自謀發展。
第四章 職能
第二十二條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
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領域的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范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未經政府依法授權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四)利用商會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在商會內部拉幫結派,影響商會規范運作;
(六)違反規定發展地域性分會或濫設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愿加入異地商會;
(八)異地商會間存在互相詆毀行為;
(九)利用商會非法為個人、個別企業牟利;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必須與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分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異地商會自主辦會,不得對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進行干預。
第二十六條 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中兼職。國家機關退休人員在異地商會任職,只能聘任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以下職務,并簽訂正式聘用合同,不得接受企業委托出任企業代表擔任商會秘書長以上職務(包括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等),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擔任商會名譽職務應嚴格控制,須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商會應當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異地商會每年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全體會員公告,并于每年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商會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商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異地商會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開展重大活動如換屆選舉、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屆內涉及會長、秘書長等重要負責人變更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舉辦大型招商、展覽、論壇等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開展各類服務收費、發牌認證、評比表彰、頒獎命名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序,依照情形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討論表決,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并向全體會員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相關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條件具備的,予以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