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規字〔2019〕9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
根據《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2號)要求,省民政廳制定《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doc
廣東省民政廳
2019年10月23日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認定工作,切實提高低保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和《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狀況核對,是指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如實申報經濟狀況(含收入和財產狀況,下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經辦機構或經辦人員經申請人委托,通過信息核對系統,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身份、收入、財產信息的查詢、比對。
本辦法所稱生活狀況評估,是指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家庭實際生活情況開展調查,依照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對其生活狀況進行評估。
第三條 核對評估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二)標準明晰,程序規范;
(三)委托核對,綜合評估;
(四)以人為本,應保盡保。
第四條 省民政廳主管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工作。
地級以上市和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工作。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和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最低生活保障業務經辦機構或經辦人員,負責申請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生活狀況評估、入戶調查、審核審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人員配備不足的,按照有關規定,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一設立救助受理服務窗口,負責檢查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主動依法依規幫助失能、半失能等人員辦理低保申請,負責錄入申請家庭基本信息。
第二章 有關部門(機構)職責和信息共享
第七條 有關部門(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如下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扶貧對象及脫貧對象信息。
教育部門提供在校學生受教育信息、接受資助信息及自費出國留學信息。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提供宗教教職人員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提供車輛擁有情況、戶籍人口登記信息、出境旅游信息。
民政部門提供婚姻、火化及其他保障對象信息,福利彩票中獎信息。
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提供服刑人員信息。
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提供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信息。
公安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死亡人員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及退休金待遇信息。
醫療保障部門提供已享受醫療救助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不含重點救助對象)信息、醫療結算信息和特定病種登記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公積金繳存和提取信息。
稅務部門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納稅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信息等商事登記信息。
體育部門提供體育彩票中獎信息。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和深圳監管局協調各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提供銀行個人賬戶的余額信息、基金購買信息和個人購買商業保險信息。
個人持有證券信息,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民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查詢。
各級人民法院提供家事審判案件財產、收入分配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提供家庭成員殘疾信息。
省總工會提供特困職工認定和職工接受幫扶救助等信息。
第三章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第八條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的內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單獨提出申請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收入和財產以家庭為單位計算。
第十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經營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雇于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
(三)財產凈收入。指將其擁有的金融資產、不動產等其他非金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并扣除相關的稅費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利息凈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凈收益、土地征收補償、房屋拆遷補償、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資產凈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指來自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各種轉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轉移收入,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經常性捐贈、工傷補償、事故賠償、商業保險收入、彩票收入、贍養(撫養、扶養)收入等。轉移性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撫養、扶養)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性支出等。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義務兵優待金,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基金)和實物財產(不動產、機動車輛、營運船只、大型工程機械等)及其它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家庭成員賬戶中屬于扶貧“三保障”到戶資金的,不計入家庭金融資產。
第十二條 家庭成員名下財產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核對發生時,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低保標準。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動產(含住宅、公寓)總計不超過1套(棟),且名下無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含商鋪、車庫(位)等)。
家庭已擁有1套(棟)居住用途不動產,且擁有泥磚房、父輩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請家庭成員不作居住的,不認定為超過住房標準。
(三)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燃油摩托車、電瓶車除外)。
(四)名下無商事登記信息。
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查詢到商事登記信息,屬于無雇員的夫妻小作坊、小賣部(專營高檔煙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屬建檔立卡貧困戶統一參加當地合作社、集體所有制公司等經濟組織的,可申請復核,經工作人員調查核實后,視為無商事登記。
第十三條 核對報告的所有項目均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指引申請人配合開展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標準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核對報告的結果提出質疑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復核,出具復核報告,經復核仍不符合本辦法所規定標準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同一申請家庭,30日內不重復出具復核報告。對同一申請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對報告,以最新一次核對報告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且拒不補齊的;
(二)未經委托,使用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的;
(三)不同意簽署核對委托書的。
第四章 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
第十五條 經信息化核對,家庭經濟狀況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后10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協助下開展入戶調查,對申請家庭完成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每組工作人員不少于2人,按照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的內容,在入戶調查的基礎上規范填寫調查表,由調查人和申請人(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并將填寫完成的調查表掃描錄入信息系統。
第十六條 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以申請家庭申請前6個月平均收入為基礎,根據家庭結構和生活狀況對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評估指標進行增加或減除,將增減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出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是否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據。
第十七條 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鄉鎮(街道)的,由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規范填寫調查表,并由受委托地調查人和申請人簽字確認后,將調查表交換或通過信息系統反饋至負責受理申請、審核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 審核審批
第十八條 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符合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提出初審意見,組織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民主評議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民主評議人員為申請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材料、民主評議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的,以家庭為單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符合規定,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當地月低保標準、但不超過當地低收入(低保臨界、低保邊緣)標準的,家庭成員中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及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可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的困難程度,按照當地低保標準與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額確定人均保障金額,發給《最低生活保障證》,自批準之日的次月起按月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一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人員等特殊困難成員,該成員可按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提高保障金額。
申請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同或戶籍類型不同的,按照審批地適用的經濟和生活狀況核對評估標準執行,以審批地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標準計算保障金。
家庭成員戶籍掛靠在學校、人才市場等機構的,該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其原籍地計算。
第二十二條 經信息化核對與綜合評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財產狀況和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由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復核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動態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及時如實申報人口、收入變化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家庭經濟信息化復核,每年至少進行1次入戶調查;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狀況進行隨機抽查。
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對經信息化復核后收入或財產超出本辦法第三章所述標準,出現預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工作人員,就復核預警的項目和實際生活狀況開展入戶調查。將調查結果和相關有效佐證材料上傳,報縣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發生變化的,綜合評估后根據其增減情況相應減少或增加保障金額;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達到當地低保標準的,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特困供養條件或低收入家庭標準的,轉為特困供養人員或低收入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應在1個月內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或在核查中主動提供相關情況。經審核,家庭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繼續給予保障;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發放6個月。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后1個月內未主動申報,或在核查中隱瞞情況,經審核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立即取消待遇,對已經發放的保障金,從不符合條件之時起追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規范工作流程,建立嚴格統一的核對評估管理制度,保障核對評估工作及時、公正、準確開展,確保相關檔案資料完整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經辦人員通過信息化查詢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信息核對系統數據局限等原因,導致錯保現象的,經辦人員不承擔工作過失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家庭應如實提供經濟狀況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并積極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弄虛作假或隱瞞收入、財產狀況,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保障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由省民政廳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當增加綜合評估指標的項目,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 特困供養人員、低收入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標準,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申請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指標
本指標以“1個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計量單位,記作1D。
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1個月低保標準(1D)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
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0的,月人均收入以0計算。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 人]
2.家庭每月總收入[ 元]
其中:工資性收入[ 元]
經營凈收入[ 元]
財產凈收入[ 元]
轉移凈收入[ 元]
*注:
工資性收入=工資+實物福利+其他工資性收入
其他工資性收入是指:裁員得到的一次性辭退金、派發給員工的股票和期權、頒發給員工的獎金、個人從事自由職業得到的勞動報酬。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資不計入。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
財產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支出
轉移凈收入=轉移性收入-轉移性支出
轉移性收入中,政策性生產補貼包括:農業支持保護補貼、退耕還林還草補貼、畜牧業補貼、非農生產經營補貼等;政策性生活補貼包括:能源補貼、農村寄宿制中小學生的生活補貼等。
轉移性支出包括:購買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支出,贍養(撫養、扶養)支出(金額以法院判決書為準)
計算家庭收入以申請前6個月內平均數計算。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收入。未參加工作的非重度殘疾人,按居住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半計算其收入。
3.家庭結構[小計 D]
3.1未成年人和學生信息
學齡前兒童[ 人](-0.5D/人)
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 人](0D/人)
就讀高中、中專的學生[ 人](-0.5D/人)
就讀全日制高職、大專、本科的學生[ 人](-1D/人)
*注:學齡前兒童,指未滿7歲且未接受小學教育的兒童。
3.2老人和高齡老人信息
60~69周歲老年人[ 人](0D/人)
70~79周歲老年人[ 人](-0.5D/人)
80周歲以上高齡老人[ 人](-1D/人)
3.3殘疾、重病和失能人員信息
重度殘疾人、失能人員[ 人](-2D/人)
非重度殘疾人[ 人](-1D/人)
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半失能人員[ 人](-1D/人)
*注:同一成員同時滿足3.1~3.3兩個以上項目的,以扣減最多(最有利于申請家庭)的項目計算,不疊加。
重度殘疾,包括持一、二級殘疾證和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證的人員。非重度殘疾指其他持證的殘疾人員。
失能/半失能人員,包括因傷、因病、因年長等失去正常行動能力,全部或部分需要照料護理,但不持有殘疾證的人員。失能/半失能人員的評定標準,根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6項指標綜合評估確定,即:1.自主吃飯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廁 5.室內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6項中有4項或以上不能達到的為失能人員,有3項或以下不能達到的為半失能人員。
重病指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2007年聯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指的25種重大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腦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腦損傷、嚴重帕金森病、嚴重3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語言能力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主動脈手術),以及當地政府規定屬于重大疾病的其他病種。
慢性病患者指持有《特定病種門診專用證》的人員。
3.4義務兵信息
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為現役義務兵[ 人](-1D/人)
*注:現役義務兵不包括士官。
3.5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信息
18-59周歲有穩定收入義務人[ 人](+1D/人)
18-59周歲從事散工、簡單農業生產或家庭勞動義務人[ 人](+0.5D/人)
老年、單親父親/母親、隔代撫養/贍養義務人[ 人](+0.5D/人)
無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能力人員[ 人](+0D/人)
*注:本項所稱義務人,包括非共同生活,但對申請家庭成員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員。同一義務人按照最有利于申請家庭的原則,只計算一次。
有穩定收入,指有穩定收入且達到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收入。
隔代撫養,指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進行撫養的行為;隔代贍養,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進行贍養的行為。
義務人屬于《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七種人員之一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即:1.特困供養人員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低收入家庭成員 4.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學生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6.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成員與其義務人之間已就贍養/撫養/扶養金額有法院判決書的,該義務人應付的費用直接計入家庭收入,不再重復計算此義務人在3.5項的信息。
4.生活狀況信息[小計 D]
4.1自有住房
[ ]家庭無自有住房(租住或借住)(-1D)
4.2家庭非必須主要能耗資產
4.2.1燃油摩托車、電瓶車
[ ]2輛(+0.5D)
[ ]3輛或以上(+2D)
*注:燃油摩托車、電瓶車包括申請人名下和實際由申請人家庭使用的非名下車輛。
4.2.2空調
[ ]2臺(+0.5D)
[ ]3臺或以上(+2D)
4.2.3電視機
[ ]2臺(+0.5D)
[ ]3臺或以上(+2D)
4.2.4冰箱
[ ]2臺(+0.5D)
[ ]3臺或以上(+2D)
總計
2.家庭每月總收入[ 元= D]
+ 3.家庭結構[ D]
+ 4.生活狀況[ D]
÷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 人]
綜合評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 D]
調查人確認簽字
被調查人確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