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揭陽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殯葬管理條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民政局有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科、室(局)行使行政處罰權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全局機關行政主管科室(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依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或不予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 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適當的行政處罰。
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效力相當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新出臺的法律規范;對于相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應當適用相同的法律規范予以處罰。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二)過罰相當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做出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相當,不得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罰款處罰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圍內分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一般處罰適用和從重處罰適用。
(三)公平、公正原則
對于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當、違法主體同類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維護法律尊嚴。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
(五)程序正當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六)綜合裁量原則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全面、綜合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判斷,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不能片面考慮某一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 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四) 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 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 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兩年內因相同或類似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經告誡、勸阻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引起群訪影響惡劣的;
(五)惡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的;
(七)違法手段惡劣,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執法的;
(八)拒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作虛假陳述的以及銷毀或者篡改有關證據材料的;
(九) 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上述從重處罰的行為,辦案人員可按對應從重檔次確定處罰標準。
第八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的,應當依法及時警示告知當事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做出一般行政處罰。
第九條 隨本規則同時下發《揭陽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幅度。
對降低或者提高處罰標準超出《標準》的行政處罰,應當特別報請本部門或者機構主要負責人(包括分管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辦案機構建議采取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均要在處罰意見書、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并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在案件中未說明理由或者未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核審機構應作退卷處理,要求辦案機構作補充說明或者補充相應的證據。
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在案件中所建議的處罰檔次缺少必要證據證明,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有關證據或者變更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辦案機構應當定期對本機構作出的民政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規則和《標準》主動糾正。
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對下級民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有權按照本規則和《標準》責令糾正。
各級民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規則和《標準》糾正并予以通報。
第十三條 辦案機構違反本規則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當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有權依照《標準》直接予以變更。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 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并被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列為錯案的;
(二) 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 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 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五條 行使《標準》未列明的其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參照本規則和《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揭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