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市臨時救助的時效性,充分發揮救助制度效能,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5號公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精神及有關要求,揭陽市民政局草擬了《揭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現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21年9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之一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揭陽市榕城區揭陽大道以東揭陽市民政局社會救助科(郵政編碼:52203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揭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字樣。
二、通過電話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663-8217805。
揭陽市民政局
2021年9月6日
揭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臨時救助工作,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的作用,切實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5號公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臨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1〕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在揭陽市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發困難的,可向經常居住地或困難發生地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經認定后符合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
非本地戶籍,且無法提供有效居住證明或個人身份信息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救盡救,及時施救;
(二)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三)信息公開,合理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相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市民政局統籌開展全市臨時救助工作,縣(市、區)級民政部門牽頭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保、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做好相關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當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疑似患有精神障礙、傳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應當按規定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第二章 救助對象
第五條 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困難類型分為支出型救助對象和急難型救助對象。
第六條 支出型救助對象,是指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學齡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縣級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情形。
第七條 急難型救助對象,是指因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個人。主要包括:
(一)近期突發急病,遭遇火災、交通事故、觸電身故、意外傷害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監護侵害,需要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庇護救助和臨時監護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體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存在重大困難,基本生活難以為繼的。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八條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應當提供家庭成員戶口簿、二代身份證,填寫家庭基本情況并書面授權查詢核對。
城鄉居民向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家庭成員至少一種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證、納稅信息打印單、繳納社保信息打印單、與工作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經政府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實該家庭成員在特定時間段內在本地居住的佐證材料。
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學生等的申請人,可在申請時提供相應的殘疾證、診斷證明(書)、學生證等佐證材料,以及發票、收據等可證明一段時間內遭遇困難支出較大的相關材料。
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應當就申請人提交的必需材料是否齊全、證件是否與申請家庭成員相符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發現并及時調查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第四章 審核審批
第十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審核審批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一般程序,急難型救助對象適用緊急程序。
第十一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履行相應的審核和審批手續,并根據《廣東省臨時救助行政文書格式(試行)》(粵民發〔2021〕91號)要求,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進行歸檔管理。
因救助對象在救治過程中去世、長期無法恢復意識且無法查找家人等原因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實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職責后補齊相關手續,將照片、視頻等佐證資料及書面情況說明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第十二條 個人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不低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照人均計算,原則上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為3萬元。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難,擬發放臨時救助金額超過當地臨時救助標準上限的,可由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適當提高臨時救助額度。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十四條對于支出型救助申請,應當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與入戶調查。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等認定范圍和計算方法,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則上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請家庭的財產狀況,參照申請地低保家庭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臨時救助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了解,并視情組織民主評議。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臨時救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結果,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調查結果、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臨時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2個月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小額救助,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當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小額救助的標準。
第十七條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臨時救助申請人,不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家庭全體或部分成員無戶籍(本地)的,對無戶籍(本地)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對其個人不進行經濟狀況核對,根據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結合民主評議結果,決定是否給予臨時救助。
第十八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切實增強救助時效性。
第二十條 按一般程序獲得臨時救助的對象的情況,應當在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6個月。
第二節 緊急程序
第二十一條 受理機構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實施先行救助。
符合先行救助條件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之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救助情況在救助對象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年。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臨時救助方式有: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轉介服務。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臨時救助金及時發放到位。出現以下情形,經辦人員與救助對象的家人或監護人未能取得聯系,或雖已取得聯系但無法支付到個人賬戶的,可以現金形式發放臨時救助金:
1.救助對象無銀行賬戶或無法確定其銀行賬戶的;
2.救助對象身體行動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問題,無法支取銀行存款的。
以現金形式(包括支票)發放臨時救助金,應當由領款人(代領人)、經辦人共同簽字并合影,一并納入救助檔案。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的具體標準,有自負支出具體金額可參照確定的,按參照確定救助標準執行,沒有自負支出具體金額可參照確定的,根據調查實際情況確定救助標準,具體救助金額由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合理確定,向社會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六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應當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多方籌集臨時救助資金,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統籌使用,提升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以發放急難型救助和小額救助,提高資金發放效率和臨時救助及時性。
縣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困難群眾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增強救助資金撥付的時效性、公開性,強化救助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機制,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二十五條 縣級民政部門可將臨時救助中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鼓勵、支持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六條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轉介的個案,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經辦人員應當對在調查、審核、審批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臨時救助獲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員按規定程序盡職完成調查,作出臨時救助審批決定后,由于申請家庭隱瞞人口、收入、財產狀況以及缺失相關信息數據等原因,導致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臨時救助范圍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適用緊急程序,實施先行救助后,在補齊經辦和審批資料的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或個人的經濟狀況或生活狀況不符合條件的,免予追究經辦人員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冒名頂替、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和生活狀況,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騙取的錢款,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期間,縣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對臨時救助的救助范圍、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救助標準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應急響應期間工作部署要求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結果反饋:反饋時間:2021年9月22日
我局于2021年9月6日發布《〈揭陽市臨時救助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2021年9月20日公開征求意見期滿,未收到公眾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