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教育局,消費者委員會:
為營造良好校外培訓消費環境,切實維護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辦公廳 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處關于開展校外培訓“平安消費”專項行動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3〕5號)和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關于開展校外培訓“平安消費”專項行動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3〕4號)要求,現就校外培訓“平安消費”專項行動通知如下。
一、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專項行動,進一步遏制校外培訓過高收費和過度逐利行為;全面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有效解決學生家長合理退費訴求;堅決防治無資格資質、無質量保證、無安全保障的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整體提升學生家長消費保護意識,切實維護讓人民群眾放心、安心、舒心的校外培訓消費環境。
二、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時間為2023年5-6月。專項行動結束后,各地按照本文件的要求常態化開展培訓領域“平安消費”的日常巡查和執法工作。
三、行動范圍
本次專項行動范圍包括各類面向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學生開展學科類、非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尤其是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現有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包括以教育咨詢、文化傳播等各種名義實際開展了中小學生藝術、體育、科技以及其他非學科類培訓的公司、機構、社會組織等,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確保實現全覆蓋。
四、重點任務
(一)規范培訓收費行為,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臺賬,全面排查和掌握校外培訓機構實際招生人數和收費明細清單、收費項目與標準、收費公示制度執行情況,特別是要聚焦是否存在超時段、超限額收費,是否嚴格落實政府指導價,是否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問題。針對所有招收學員的繳費清單和轉賬憑證,重點核查培訓機構是否存在以任何形式的個人賬戶(包括微信、支付寶)收取培訓費用問題。對培訓機構收取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一次收取超過5000元等問題,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退款工作。對未執行政府指導價、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問題線索,要移交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查處。
(二)規范培訓機構財務管理,嚴防校外培訓財務風險。各校外培訓機構要認真落實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教監管廳函〔2023〕2號)的要求。各地重點核查校外培訓機構是否設置獨立的財會部門或者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未設置財會部門或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機構,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清晰界定舉辦者與校外培訓機構的邊界,不得將校外培訓機構與機構舉辦者混淆,包括舉辦者不得混淆個人賬戶與校外培訓機構的賬戶、不得將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視同為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的資金和財產。校外培訓機構預收的費用屬于機構的負債,嚴禁將其視作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或者股東)的利潤和資金。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建立成本控制系統,加強成本管理。校外培訓機構舉辦者須依法保障培訓機構的法人財產權,培訓期間,校外培訓機構所有資產和資金應主要用于教育教學,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舉辦者個人、股東等)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在年度財務結算、完成所有課程交付、依法稅收后才能分配辦學結余(利潤)。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本機構負債規模,改善債務結構,防范財務風險。校外培訓機構在新開校址、作出重大決策、支付大額資金之前,應當認真評估未來可能出現的市場競爭風險、舉辦者(股東)糾紛風險、疫情或其他突發事件的風險,以及政策調整、出生人口變化等因素,審慎決策、穩健經營。校外培訓機構出現影響正常運轉的財務風險時,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三)強化校外培訓預收費資金監管,守護學生家長繳費安全。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兩個全面納入”的要求,嚴格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重點要聚焦預收費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是否規范;是否存在通過監管部門規定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訓費用,“體外循環”躲避資金監管的問題;是否存在“一刀切”,不按照“一機構一核定”原則核定風險保證金,資金監管流于形式的問題。
(四)加快校外培訓消費糾紛化解,保護學生家長合法權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約定退費情形、退費方式等內容;積極探索加強預付費資金監管的有效方式,支持消委會組織通過調查、體查、參與監督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社會監督。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消委會組織要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完善校外培訓領域消費糾紛維權制度,暢通消費投訴渠道,廣泛受理學生家長退費糾紛,讓困難家長求助有門,受助及時。各地消委會組織要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與有關部門密切溝通配合,推進多種渠道糾紛化解機制,有效化解學生家長退費投訴糾紛。
(五)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安全排查,營造健康安全的消費環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專門開展一次安全排查,督促指導校外培訓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補齊補足人防、物防、技防設施設備,筑牢安全風險底線紅線。對存在突出安全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及時向社會公示。對培訓場所消防安全條件不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整改不到位或不能確保安全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加強消費教育指導,增強學生家長消費安全意識。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消委會組織做好校外培訓消費教育指導工作,通過發布消費提示、倡議書、宣傳片、動畫條漫等多種方式,宣傳科學消費理念,加強對學生家長消費教育指導,增強學生家長消費權利意識、責任意識、消費保護意識、安全責任意識,有效避免消費陷阱。
(七)規范校外培訓行為,防范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并有效用好網格化綜合治理機制,將隱形變異培訓排查納入網格員日常排查重點內容;要嚴格落實義務教育“雙減”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組織學科類培訓;做好對重點機構和人員的防范,精準有效建立防治隱形變異重點場所、重點人員、重點機構、重點網站等四張清單,針對“一對一”“住家教師”“高端家政”等突出隱形變異表現形式,要開展專題治理;用好校外培訓社會監督員等公眾監督力量,根據違規培訓情況、投訴舉報情況建立違規排查重點機構和個人臺賬,強化摸排跟蹤和巡查檢查,及時入賬出賬,做好動態管理;要加強日常檢查,持續開展線上巡查,堅決防范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侵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消委會組織要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組織實施,把校外培訓“平安消費”專項行動作為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的大事要事來抓,切實維護好學生家長合法權益。專項行動要突出以縣級為主,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市級將加強督查指導,確保工作實效。
(二)細化工作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牽頭部門作用,制定行動方案,細化工作部署,壓緊壓實責任。對預收費資金監管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縣級自查、市級復查、省級抽查三級聯動檢查機制,縣級負責牽頭于5月底組織完成對縣域內所有校外培訓預收費監管情況全面檢查及整改工作;市級將于6月中旬組織完成復查工作,復查抽取縣(區)比例不低于1/2,機構數不得低于市域機構總數的10%;省教育廳將會同有關單位通過組織交叉檢查、開展專項督導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在6月底前對各地市進行抽查,抽查地市比例不低于1/2,抽查機構數不低于省域機構總數的5%。各地消委會組織要積極配合,推動校外培訓消費糾紛化解工作,努力做好校外培訓消費教育指導工作。
(三)加強行政執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校外培訓領域的執法檢查,約談、提醒、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從嚴規范招生、培訓、財務要求。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培訓,指導和幫助校外培訓機構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招生、違反國家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無證辦學、未落實會計制度和財務報告規定的,要責令培訓機構認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強化督導問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督促培訓機構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將責任壓實到每一個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包括實際控制人、所有股東)。同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校外培訓消費糾紛矛盾化解在基層;要將校外培訓“平安消費”專項行動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的重要內容,推動層層落實。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要嚴肅問責,不定期通報違規行為。
揭陽市教育局 揭陽市消費者委員會
2023年5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