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2條第1款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那么,是否意味著每一個適齡兒童、少年都要到距離最近的學校入學?答案是否定的,“就近入學”并不等于“最近入學”,而是綜合考慮教育均衡發展、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確保適齡兒童、少年整體上相對就近入學。
揭陽市教育局《揭陽市進一步規范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實施方案》(揭市教[2020]119號)明確指出:免試就近入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確立的基本入學制度,所有公辦民辦學校都要嚴格遵守并全面落實義務教育免試入學規定。小學一般采取按地段對口方式入學,初中一般采取按地段對口入學、小學對口直升或電腦派位搖號等方式入學。實行對口直升的,要按照強弱結合原則合理調配對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學,保障入學機會公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的目標要求,綜合考慮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采取單校劃片(對口直升)或多校劃片等方式,科學劃定義務教育學校服務片區范圍,確保各片區之間教育資源大致均衡。
在上海,有家長認為應按照學校離家距離從近到遠順序安排孩子入學,不滿意教育局未安排孩子到離家最近的學校就讀,為此還將教育局告到法院,法院會如何判決?一起來看看《朱某某訴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案例來源:上海法院網)。
朱某某訴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
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6年10月8日討論通過)
關鍵詞 行政/履行法定職責/義務教育/就近入學
裁判要點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就近入學”安排的法定職責并非安排其“最近入學”,而是從整體上把握就近入學原則,充分考慮街區分布、社區規模、學校布局、班級規模、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等情況,使適齡兒童、少年就讀于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權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2條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訴稱,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以下簡稱浦東教育局)于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原告戶籍地址(原告房產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沒有對口的小學。被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權。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訪被告浦東教育局的相關部門,要求被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給予原告小學就學學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復和拒絕履行。原告要求被招錄到浦東新區區域內離原告戶籍地由近及遠的公辦小學內,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機會。原告為能否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入學而精神緊張,故要求:1、判令被告給予原告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的學位(學額);2、判令被告賠付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
被告浦東教育局辯稱:1、被告有權制定上海市浦東新區招生計劃、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2、被告履行了法定職責,通過網站公開了各小學對應的地段及入學通知,對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問題均予以了答復,被告并非拒絕將原告戶籍劃入對口小學,也并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權;3、原告戶籍沒有對口小學,系因其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模嚴重短缺,根據人口規劃應配置的教育設施小學班級規模至少50個,但目前只有2所小學,只有40個班級的配置;4、原告戶籍地的住宅新建時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設施,而對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應事先征求被告的意見,但原告戶籍地的住宅從規劃到建成均沒有任何部門向被告征求有關該住宅建設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雖然原告戶籍地無對應小學,但在原告提出相關申請后,被告曾先后提出就讀上海市第六師范學校第二附屬小學、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的方案。被告于2014年5月9日書面告知原告所就讀的小學,故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弄**號***室房屋產權人為原告、朱某、宋某某,該房屋地址同時系原告朱某某戶籍所在地。2014年3月1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浦東教育局第二教育署就原告入學問題進行咨詢。3月1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到被告信訪部門反映情況,要求解決原告小學入學問題。4月1日原告看到了被告官網上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發現原告的戶籍地沒有對口小學。4月3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再次到被告信訪部門,要求獲取公平的就學機會。4月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通過掛號信以及電子郵件向被告局長信箱投送信函,同日被告通過電子郵件對原告法定代理人進行回復稱:經了解,由于你們的住房是商業房改住宅,現陸家嘴集團正在和相關部門洽談小孩入學問題,迄今為止還沒有明確的結果,請耐心等待。之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又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告反映情況。原告提起本案起訴前后,被告先后提出就讀上海市第六師范學校第二附屬小學、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方案征求原告意見。2014年5月9日,被告下屬的浦東新區招生辦公室向原告發送《告知書》,告知原告于5月17、18日到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巨野校區)報名。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浦行初字第158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216號 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現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布局以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就近入學的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本案中,被告浦東教育局具有按照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的法定職權,有權對原告就讀小學作出具體安排。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4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公示了2014年浦東新區各小學的招生對口地段以及小學招生入學通知。原告戶籍所在地未被納入公示招生對口地段并非被告怠于履行職責,而是有一定的客觀原因,被告根據本地區以及原告的實際情況,提出就讀方案征求原告意見,并最終于2014年5月9日安排原告就讀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巨野校區),該學校尚屬“就近入學”合理范圍。可以認定被告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權。
原告認為被告應按照學校離家距離從近到遠順序安排原告入學。該主張實際為要求安排“最近入學”。因《義務教育法》關于“就近入學”的規定為原則性規定,其具有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基于地區適齡學生數量和學校布局具有不均勻性、街區形狀具有不規則性等現實情況,在就近入學安排具體化為教育行政行為時,需根據街區分布、社區規模、學校布局、班級規模、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等因素,按照確保受教育權實現和整體就近入學原則進行綜合考量把握。因此,就近入學往往并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本案中,被告指定原告就讀浦東新區第二中心小學(巨野校區)雖非與原告戶籍地直線及步行距離最近的小學,但結合學校布局、班級規模、小區教育公建配套、適齡兒童少年數量等諸多因素,尚屬就近入學的合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