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guī)范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制定了《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辦法》,現予印發(fā),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3年6月15日
(聯(lián)系電話:省文化和旅游廳020-37803848;省自然資源廳020-87018735;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020-83133570)
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工作,提高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與調整。
第三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和公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省人民政府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實施公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事項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劃定保護范圍,可以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信息表和圖則由所在市、縣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征求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意見。繪制圖則所需矢量圖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對上報省人民政府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的信息表和圖則進行審查,并提出辦理意見。
第五條 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可參照《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指引》。
第六條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公布前,應當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通過公示形式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七條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后,在未公布新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前,可沿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后,應當按程序重新核定公布保護范圍;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原建設控制地帶可沿用。
在級別不變情況下,調整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或建設控制地帶,應當通過編制保護規(guī)劃或提供調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調整前后對比圖等,按程序公布。
第八條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劃定公布后,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外公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guī)劃“一張圖”實施監(jiān)督信息系統(tǒng)。
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所需經費依法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地可通過用地置換、財政補助等方式,建立利害關系人補償制度,制定補償標準,加強對文物本體保護和周邊風貌管控。
未能及時完成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責令整改。造成文物本體受到破壞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廣東省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指引
一、廣東省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成果包括文字說明信息表(見附表)和圖則(見附圖)兩部分。文字說明應與圖則表達內容一致。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界線宜銜接現有建筑、規(guī)劃用地、道路、水系等邊界,并參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古墓葬、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類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從文物本體邊界外擴距離一般不宜小于5米;
(二)古文化遺址、石窟寺及石刻等類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從最外側遺跡點邊界外擴不宜少于30米;
(三)有特殊情形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劃定保護范圍。
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建設控制地帶界線宜銜接現有建筑、規(guī)劃用地、道路、水系等邊界。位于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內或集中成片文物保護單位可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以確保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和環(huán)境風貌的完整性和協(xié)調性;其余類型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四、不同級別且相鄰的文物保護單位可共享同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新建或改擴建建筑的高度、體量、形式、色調等管控要素宜作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保護措施及要求”中。
六、古文化遺址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可視同文物本體。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類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可視同地下文物埋藏區(qū)。
七、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則是反映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的圖紙,應當包括圖題、圖界、指北針、比例、圖例、照片等基本內容,字體采用國標字體。矢量數據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一張圖”的數據規(guī)范和要求。具體制圖要求參照標準如下: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原則上在1:500地形圖上標示,規(guī)模較大的文物保護單位可在1:1000或1:2000地形圖上標示。
(二)保護范圍用紅線標示;建設控制地帶用藍線標示;文物本體用紅色斜線標示;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用紫色斜線標示;歷史建筑等其他文化遺產用藍色斜線標示。文物保護單位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的,可標注出城市紫線,并加強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與城市紫線的銜接和協(xié)調。
(三)應當明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控制點的坐標。
附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文字說明信息表(樣表).doc
附圖: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圖則(樣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