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佳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2月18日收到你公司揭陽市佳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佳兆業城市廣場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請材料(包括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2021年2月25日提供的補正材料,并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你公司提出的揭陽市佳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佳兆業城市廣場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申請。經程序性審查,我局認為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設期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為21.29公頃。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執行建設類項目一級標準。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標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護率98%,表土保護率92%,林草植被恢復率98%,林草覆蓋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區及分區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設期水土保持補償費為0.00萬元。
附件:揭陽市佳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佳兆業城市廣場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書.pdf
揭陽市粵東新城城市建設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