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揭市人社規〔2020〕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實施《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粵府〔2019〕105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繳費標準問題
按《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的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原則上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繳費標準根據省的調整而調整。
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以下簡稱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關于繳費補貼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按上述標準補貼所需資金,按省和縣(市、區)二級財政1:2的比例分擔。繳費補貼標準根據省的調整而調整。
三、關于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問題
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每人每年120元標準代繳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給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繳費補貼。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除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按規定標準代繳部分,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繳費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
具體代繳辦法由縣(市、區)自行制定,所需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擔。
四、關于基礎養老金問題
(一)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標準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省定的標準計發,所需資金按照以下區域分檔,實行按比例分擔:
第一檔為普寧市、揭西縣和惠來縣等原中央蘇區、海陸豐革命老區困難縣,按省規定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100%支出責任。
第二檔為除第一檔以外的其它縣(區),除了按省規定由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分擔85%支出責任之外,縣(區)財政分擔15%支出責任。
(二)按繳費年限加發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擔。
(三)對年滿65周歲及以上人員加發基礎養老金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年滿65周歲及以上參保人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加發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擔。
五、關于個人賬戶養老金問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六、關于喪葬補助金問題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補助金的,按其死亡時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6個月的金額計發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擔。
七、其它問題
本通知與粵府〔2019〕105號文同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揭府辦〔2015〕62號)同時廢止。
揭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揭陽市財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