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衛規〔2023〕1號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
我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揭陽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已經通過揭陽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揭陽市衛生健康局
2023年2月8日
揭陽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適用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揭陽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衛生健康系統減免責清單(第一批)》,結合我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范圍內,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自主決定權。
第四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處罰法定、過罰相當、程序正當;
(三)與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規范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適用上位法;
(二)上位法有原則性規定,下位法有具體規定,且不違反上位法,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適用下位法;
(三)同一機關制定的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特別法;同一機關制定的前法與后法之間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后法。
第六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
的行政處罰。同一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同一當事人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違法行為,沒有牽連關系的,應當分別裁量,合并處罰;有牽連關系的,適用吸收原則,選擇法律責任較重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
第八條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實施自由裁量權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重責輕罰或輕責重罰。對于違法性質相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對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二章 適用規則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基本要素作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裁量結果。
(一)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手段;
(二)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三)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
(四)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社會影響程度;
(五)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七)違法行為人是初次、再次違法還是同時有多個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不滿14周歲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五)在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之前已經糾正違法行為、尚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的;
(六)主動供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七)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妨礙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具有免予、從輕、從重違法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六條案件承辦機構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其程序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案件承辦機構或者人員提出行政處罰案件的具體意見,同時提交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合議并做好記錄,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當對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第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或者經過聽證的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揭陽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基準表》(下稱《裁量基準表》)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種類、幅度。《裁量基準表》未涉及的違法事項,按本規則第二章有關條款確定處罰種類、幅度。
第四章 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對建議的處罰幅度、處理方式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中作必要的說明,存入本案卷宗。有從重、從輕、減輕、免予處罰的,還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書面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時改正,根據實際情況能合理確定整改期限的,必須確定合理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內,不得以當事人仍有原違法行為為由而加重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才能作出罰款或者其他處罰的,當事人已按時整改的不得再作出罰款或者其他處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財物、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應當沒收再作其他處罰,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法行為屬于其他行政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移交相關行政部門查處。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尚未給予罰款行政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規范和行政執法實際,對本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適時進行評估、修訂、調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條 已經立案的行政案件,未經本行政部門負責人依法批準不得銷案。
第二十六條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過考核、檢查、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和調查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濫用自由裁量權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違反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濫用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予以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構成執法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因個人存在過錯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的;
(二)因個人存在過錯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變更的;
第二十八條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其所在部門應提請行政執法證件核發部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制定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則及自由裁量標準。鼓勵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的單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第三十條《裁量基準表》中,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至”,下限數包括本數,上限數不包括本數,若是最高一檔行政處罰則包括上限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揭陽市衛生健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法律、法規、規章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附件:揭陽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