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規〔2022〕5號
為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職能,確保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規范有序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共廣東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 中共廣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法治辦發〔20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對《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調整由鄉鎮街道行使的行政執法事項進行了深入評估。經研究決定,對部分專業性強、鄉鎮街道確實無法有效承接的,以及因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廢止等原因不能下放的行政執法事項共19項,現予以收回。
自2022年8月1日起,收回的相關行政執法事項由原下放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鄉鎮街道不再行使。各鄉鎮街道在2022年8月1日前已立案受理的案件,應繼續辦理直至辦結。各縣(市、區)相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應當做好銜接工作,嚴格依法履職。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確保相關工作落實到位。
特此公告。
附件:揭陽市收回鄉鎮街道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