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科規〔2023〕2號
各縣(市、區)科技局(經促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范揭陽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揭陽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揭陽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11月1日
揭陽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和規范揭陽市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參照《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粵科規范字〔2022〕1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研發服務、成果轉化,建設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獨立法人機構,可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設立事業單位或企業。
第三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須突出體制機制創新,強化產業技術供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實現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揭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制定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通知和支持政策,組織開展資格認定、監督管理、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五條 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直有關單位)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和跟蹤管理工作,對其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黨的建設,按規定建立健全黨組織,強化黨建工作職責,提高黨組織規范化建設水平,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申報市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須注冊運營滿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確功能定位,主要從事前沿技術研究、產業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企業技術服務、創辦科技企業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發基本條件:
1、擁有開展研發試驗、分析檢測的儀器設備和必需的條件設施與科研場地,其中自有科研儀器設備原價總值不低于100萬元,固定科研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2、具有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隊伍,常駐研發人員數不低于10人,常駐研發人員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為機構全職人員或常駐人員。
3、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穩定的資金來源,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上一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支出不低于100萬元,且占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個會計年度成果轉化收入占同期經營性收入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
(四)具有創新、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資金管理、薪酬激勵、內控監督、成果轉化等制度。
(五)主要從事生產制造、教育教學、園區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執行。
第八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認定程序:
(一)單位申報。申報單位根據年度申報通知的要求進行填報,并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推薦。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直有關單位)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給予推薦。
(三)形式審查。市科技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進入網上專家評審、現場考察論證環節。
(四)網上評審及現場考察論證。市科技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網上評審方案,組織專家進行網上評審。經網上專家評審通過的,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論證。
(五)結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網上評審及考察論證意見,提出擬認定的市新型研發機構名單并進行公示。
(六)認定發文。擬認定的市新型研發機構名單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經核實沒有問題的,由市科技局一并與公示無異議的新型研發機構名單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準后授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三章 管理與評估
第九條 鼓勵市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負責制,可結合實際需求設立監事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運行。
第十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應于每年3月份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執行報告,按要求如實填寫建設進展情況及工作計劃。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直有關單位)對其填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利用自有資金或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形式創辦的企業所產生的科研績效及經濟收益,按其在企業中的占股比例等進行綜合測算,計入該機構的發展業績。
第十二條 市新型研發機構在建設發展中作出重大變更調整的,應及時向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直有關單位)上報。對發生單位名稱、注冊地址等變更,若仍具備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機構按程序變更后報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直有關單位)審核,報市科技局備案;對發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責主業等重大變更,可能不具備市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直有關單位)初審提出意見建議,報市科技局審核。
第十三條 建立市新型研發機構誠信監督管理機制。申報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已獲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合開展年度執行報告的填報、監督管理、考核驗收等工作,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每3年組織一次動態評估,對市新型研發機構在科研投入、創新產出、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一)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具備市新型研發機構基本條件的(包括不按要求報告重大變更或重大變更審核不通過);
(二)不參加動態評估或動態評估不通過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經核實影響評估結果的;
(四)在科研誠信系統中有失信行為記錄且仍在懲戒期內的;
(五)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六)存在其他應予以撤銷情形的。
第四章 支持與發展
第十六條 對獲認定為市新型研發機構的,享受我市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經費補助;對具備省新型研發機構條件的市新型研發機構,擇優推薦申報省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七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立靈活自主的運營管理機制,對儀器設備、實驗室場地等進行開放運營,資產運營收益由機構自主安排用于建設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區域創新發展需要,對市新型研發機構在科研項目立項、基礎條件建設、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學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