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范化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工作成效,為進一步鞏固階段來的工作成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進行制度構建顯得尤為必要。因此,為提高基層治理水平,鞏固階段來的工作成果,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5〕25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農經發〔2009〕4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以規范性文件發布了《揭陽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七章三十二條。主要闡明農村集體資產的含義和管理原則,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并分別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資金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資產資源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合同和臺賬管理、農村集體資產的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做了具體的規定。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農村集體資產?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二、為什么要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農村集體資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核心要素,是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物質基礎。又是促進農村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的現實途徑,對于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三、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什么?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定期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清理核查工作。
(三)組織對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財務審計、專項審計,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和離任經濟事項移接交工作。
(四)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實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監管工作。
四、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是什么?
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組織實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指導交易當事人簽訂交易合同,調解交易糾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對交易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二)組織對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等活動進行檢查,對發現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及時報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監督委員會。
(三)依法依規做好對資產交易及項目建設的招投標工作。
(四)依法依規做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處置的檔案管理工作。
(五)依法依規做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中心涉稅信息共享工作。
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哪些事項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集體資產產權量化折股及股權配置方案;
(二)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等費用的分配方案;
(三)重大的集體資產產權變更;
(四)較大數額的舉債或者擔保;
(五)其他應當由成員大會決定的事項。
六、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哪些事項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涉及農村集體資產的下列事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決定:
(一)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以及計劃外較大的財務開支;
(二)集體資產經營目標、經營方式和經營方案;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四)經濟項目投資、公益項目投資;
(五)年度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預留公益金、公積金;
(六)其他重要經營管理事項。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金如何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審批應當按照《現金管理暫行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任何屬于集體的資金款項收入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加蓋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和報賬員印鑒。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規范的收據。禁止隱瞞、截留不入賬和私設“小金庫”。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國家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撥來的專項資金,應當在賬內建立專戶核算,做到專款專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調專項資金,改變資金使用用途。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如何編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應當按下列要求進行編制:
(一)財務收支預算編制要堅持“量入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二)財務收支預算方案包括收入和支出預算,收益分配預算,干部報酬預算,應付福利費預算,固定資產購建和大宗物資采購預算,資產(資源)處置預算,資金籌資及投向預算等項目。
(三)在年終及時進行財務收支決算,決算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如何管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資源交易、經營處置、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內容不得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會議議定的內容相違背,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簽訂后,應當及時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服務平臺系統登記錄入,接受社會監督。
(三)鄉鎮(街道)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濟合同簽訂提供指導服務。并確保檔案安全,防止檔案遺失和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