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
一、揭西縣查辦李某某涉嫌未取得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化妝品
【案情簡介】2023年8月16日,揭西縣市場監管局聯合鄉鎮綜合執法大隊分別在揭西縣鳳江鎮、塔頭鎮搗毀兩個未經許可生產假冒化妝品的窩點。當事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情況下從事生產銷售化妝品,現場查獲敬修堂?黃金版香口牙膏、帥楠?抗皺撫紋緊致眼貼等33個品種成品約4萬盒,封切機1臺,熱收縮機1臺,灌裝機2臺、包裝材料(包裝外盒、紙箱、空瓶)一批和用于加工的原料原液一批。經檢驗,查獲的33個品種化妝品中7個產品不合格,經鑒定,查獲的33個品種化妝品均為假冒化妝品,涉案貨值245.92萬元。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假冒化妝品,涉案物品貨值大,情節嚴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揭西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交揭西縣公安局處理。目前,該案正由揭西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該局在查辦過程中,通過仔細研判才發現當事人存在兩個生產銷售點,且當事人生產窩點和銷售窩點分別位于兩個鄉鎮,生產銷售點均在民房中,平時大門緊閉,難以發現。本案中查獲的涉案貨值兩百多萬元,性質較為惡劣。
二、揭西縣查辦錢坑鎮一廠房涉嫌未取得許可生產銷售假冒化妝品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7日,揭西縣市場監管局聯合縣公安局、錢坑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隊在揭西縣錢坑鎮搗毀一個未經許可生產假冒化妝品的窩點。現場查獲假冒“SK-Ⅱ”、“ANESSA”、“LAMER”注冊商標化妝品成品3521瓶,灌裝機器3臺、封膜機3臺、封口機2臺、包裝材料(包裝外盒、紙箱、空瓶)一批和用于加工的原料原液一批。經“SK-Ⅱ”、“ANESSA”、“LAMER”注冊商標品牌方鑒定,上述查獲的產品均為假冒產品,涉案貨值金額達到近30萬元。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假冒化妝品,涉案物品貨值大,情節嚴重,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揭西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交揭西縣公安局處理。目前,該案正由揭西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現已刑事拘留1人。
【典型意義】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監管領域不斷擴大,經營手法花樣翻新,電子商務、網上購物等新興行業存在的價格欺詐、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較為隱蔽。該案中的生產窩點是位于一民房里面全部用鐵皮圍起來的場所,違法場所隱蔽,難以發現。且本案中查獲的產品均為品牌化妝品,價格較高,當事人在極其簡陋的環境下進行低成本非法生產加工從而牟取暴利,性質較為惡劣。
三、惠來縣仙庵鎮點埔村一未取得許可生產假冒化妝品窩點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0日,惠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執法股接省局轉來的舉報線索,稱位于惠來縣仙庵鎮點埔村內有生產假化妝品窩點,涉嫌非法生產假冒偽劣的化妝品。
2023年4月20日下午,惠來縣市監局綜合執法股聯合惠來縣公安局前往被舉報地址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被舉報地址為一棟二層居民樓,一樓為生產區域及倉庫,二樓為空置居民樓,單層占地面積約100平方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該居民樓一樓,其生產區域放置有1張加工操作臺、15桶化妝品原料及4臺加工儀器,在其中一部儀器中發現不明液體原料,儀器旁放置有化妝品空瓶罐(未包裝紙盒);現場擺放有標注“MISTINE”等外文字樣的空紙盒2160個、防偽二維碼紙貼20張及六種不同規格類型的化妝品成品近萬支。據現場初步估算,涉案的貨值金額約50余萬元。現場發現的化妝品制作工具、原料及化妝品成品均被執法人員依法扣押,6名涉案的工作人員已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當事人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及化妝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化妝品生產、分裝及銷售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同時,當事人生產假冒偽劣化妝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惠來縣市監局已于2023年4月20日將該案移送惠來縣公安局查處。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典型意義】對于轄區出現重大案件,及時進行了信息情況匯報,并移送公安處理。規范了化妝品經營銷售和服務使用行為,有力整治規范了化妝品市場亂象,切實保證了化妝品質量安全,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消費權益和身體健康。
藥品:
一、薛某某涉嫌生產經營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3日,普寧市市場監管局聯合普寧市公安局依法對位于廣東省普寧市下架山鎮的薛某堂店鋪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查獲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成品、原料、包裝材料及設備一批。當事人無法提供營業資質以及上述藥品的生產、銷售臺賬、原材料進貨臺賬、檢驗報告等資料。執法人員現場對上述涉案藥品進行抽樣送檢。
經查,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生產、分裝及銷售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的部分涉案藥品,經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出化學藥成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類型及標準。
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已該案移送揭陽市公安局辦理。
【典型意義】藥品是特殊商品,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每個環節都需要嚴格的管理。該案的查處,對規范醫藥行業起到積極警示作用。從前期雙方線索研判溝通協調到組織協調聯合開展執法行動共同打擊違法行為,各部門各司其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提供專業知識意見,協助公安部門固定現場涉案證據;雙方體現了“信息聯合、手段聯合、法規聯合”,高效高質完成執法工作,兩部門執法協作合力提升了案件的效能。行政部門切實做到涉罪必移,對違法犯罪行為重拳出擊絕不姑息,切實守護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二、廣東源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惠來隆江分店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案情簡介】惠來縣市場監管局執法檢查發現,廣東源某某醫藥有限公司惠來隆江分店銷售“氫溴酸右美沙芬片”,現場未能提供處方箋。經初查,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行為,涉嫌違反《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銷售的“氫溴酸右美沙芬片”是由總公司向供貨商海南賽科藥業有限公司和供貨商河南省順康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進貨后統一配送。由于工作疏忽,自2021年12月27日“氫溴酸右美沙芬片”被列為處方藥之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當事人未憑處方銷售該藥。另外,當事人自2023年8月2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之后,自行下架了“氫溴酸右美沙芬片”藥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惠來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規范了藥品經營銷售行為,整治規范和扭轉藥品市場亂象,切實保證了藥品質量安全,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消費權益和身體健康,嚴格了藥品監管,加大違法查處力度,健全完善藥品體系,深化了藥品監管。
三、揭陽市揭東區某醫院使用過期藥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4月24日,揭陽市揭東區某醫院住院部兒科配藥室藥物清理校對不嚴,將一袋之前從當事人藥房領用后放在該科室備用過期的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藥品給患者使用。在開展治療工作中發現上述藥品已過期后,立即停用封存直至該袋過期藥品被揭東區市場監管局扣押。目前,公立醫院使用藥品給患者是零加價,其使用給患者費用是每袋購價格4.17元,因此上述該袋過期藥品貨值認定為4.17元。
當事人使用過期藥品的原因是,由于住院部兒科護士在日常備用藥品清點中因疏忽沒有及時發現該過期藥品,未能及時清理報廢,兒科護士沒有按操作規程執行醫囑,導致該過期藥品使用到患者身上。
2023年4月27日下午,注射涉案過期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的病人相關病情已經治愈出院。
因當事人電腦系統未完善,未能核對該醫院藥房提供的上述該批號全部藥品被具體科室領用以及具體使用時間。當事人獲悉上述事件后,立即開展藥品使用自查排查工作,未有發現其他過期藥品;揭東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藥品有效期是指該藥品被批準的使用期限,表示該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藥品有效期是衡量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標,過期藥品對正常的藥品市場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嚴重影響。因此,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有危害性。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使用藥品,才能保證藥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一旦藥品超過有效期,即使在正常貯存條件下,其效價(含量)也會下降。藥品過期后,不僅失去了藥物的療效,還可能會對人體產生毒性作用,甚至可能會危及生命。即使藥品外觀沒有發生變化,也不能再使用了,因為它的內在質量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盡管未有造成人身危害,但對該醫院進行行政處罰,起到警示、教育,防微杜漸的作用。
醫療器械:
一、揭陽市揭東區玉湖鎮某眼鏡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25日,揭東區市場監管局玉湖市場監督管理所在“兩品一械”專項整治檢查行動中對揭陽市揭東區玉湖鎮某眼鏡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標注有“第三類醫療器械品”字樣醫療器械,且現場無法提供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經營隱形眼鏡護理液的行為涉嫌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揭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療器械產品市場需求量大。在我國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第三類醫療器械具有較高風險,是有著特殊經營條件的驗配類醫療器械,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活動無法保障產品的安全性,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帶來風險。本案的查處,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行業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用械安全。
二、詹某某涉嫌銷售假冒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8日,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揭陽市公安局、普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普寧市公安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普寧市里湖鎮某鐵皮棚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址庫存的成品醫療器械一批,經廣州市弘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鑒定,均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經查,當事人詹某某未經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在位于普寧市里湖鎮某鐵皮棚倉庫內,通過網絡平臺渠道,在拼多多商城開設網店從事醫療器械銷售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91956.68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
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該案正在公安機關辦理中。
【典型意義】本案是較典型的網絡銷售假冒醫療器械的案件,隨著群眾網絡消費觀念的改變和提升,醫療器械商品也逐步進入各類網絡交易平臺,因醫療器械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同時,網絡交易平臺缺乏對銷售者經營資格及產品合法性審查,容易滋生違法行為。本案彰顯了市場監管與公安部門執法協作合力打擊違法犯罪的決心,充分展現工作成效,提升了群眾用械安全感和滿意度。
三、許某某涉嫌銷售假冒醫療器械案
【案情簡介】2023年7月18日,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揭陽市公安局、普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普寧市公安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揭陽市普寧市里湖鎮竹頭村武館中區許某某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場所庫存醫療器械一批,經廣州市弘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鑒定,其中某品牌穴位貼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
經查,當事人許某某未經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在普寧市里湖鎮竹頭村武館中區,通過網絡平臺渠道,在拼多多商城開設網店從事醫療器械銷售經營活動,且未建立進貨查驗制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揭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是較典型的網絡銷售假冒醫療器械的案件,隨著網絡消費的普及,通過網絡渠道購進醫療器械商品也在逐步增多,同時,網絡交易平臺缺乏對銷售者經營資格及產品合法性審查,容易滋生違法行為。本案的查處,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網絡銷售醫療器械行業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用械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