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揭東區華豪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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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鐘澤輝
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部分生產廢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由編號11430001S污水排放口外排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91.5mg/l,超過《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DB44/26-2001)中表4的第二時段一級標準1.13倍,構成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監測報告、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的規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揭環罰告字〔2016〕第3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2016年10月24日,你公司到我單位進行陳述申辯時提出公司已停止生產,落實整改,污水處理設施已請專業人員進行完善處理,要求減輕經濟處罰。針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內容,我局執法人員于2016年10月26日進行復核,經核實,你公司雖已暫停生產,但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完善,不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33第2項違法程度和情節 “排放一類水污染物超標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標1倍以上2倍以下,或3≤PH值<5,9<PH值≤11,或色度超標40倍以上60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20%以下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2.9倍排污費人民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環境保護局 (印章)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