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揭東區華豪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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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鐘澤輝
我局于2016年10月1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車間內有部分生產廢水未經處理(呈黃褐色)通過雨水溝向場外南側排放口排放,構成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監測報告、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揭陽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揭環罰告字〔2016〕第2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2016年10月24日,你公司到我單位進行陳述申辯時提出公司雨污已實現分流,無偷排泄露現象,要求減輕經濟處罰。針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內容,我局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進行復核,復核時你公司非核定排污口尚未封堵,未實現雨污分流,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揭陽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序號14第1項違法程度和情節“通過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排放污染物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或者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環境保護局(印章)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