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民康醫療廢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葵龍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5203692461237R
住所:揭陽市揭東東徑外草地
2022年8月2日,揭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監督科聯合揭東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焚燒爐廢氣排放煙囪(DA001)廢氣中二噁英類污染物平均排放濃度為53.5ngTEQ/m3,超過《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表3限值106倍,存在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照片、錄像、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ZZJD22011)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2022〕1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你單位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及聽證申請書,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召開聽證會,你單位在聽證會上要求不予處罰,并提出如下陳述申辯和聽證理由:
一、處罰程序違法,監測采樣違反技術規范、采樣程序不合法,沒有遵循“在6-12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的標準要求,而是即時一次取樣,采樣的時間是在焚燒爐的A,B爐切換時間,工況不正常,沒有你單位相關人員參與,沒有對全程進行完整的記錄,也沒有經過你單位的簽字確認,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以及工況表信息不完整,采樣的工況不是檢測方自己填寫,而是讓你單位提供;監測報告沒有送達給你單位,執法人員無法提供監測報告原件、采樣記錄原件。
二、適用技術標準錯誤,沒有適用《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而是適用《危險廢物焚燒污染物控制標準》。
三、你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了復核監測,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是達標的,在檢測結果存在沖突的情況下不應對你單位作出處罰,應重新檢測。
四、你單位非常重視監測,煙氣排放在線監控都是24小時跟國發平臺聯網,每次出現檢測異常你單位都是實時的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主管部門匯報。
你單位委托代理人以出示揭東區在線監控企業聊天群的微信聊天記錄、《關于揭陽市民康醫療廢物處理有限公司在線監控系統數據異常情況說明》、江西高研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據及申請證人作證的方式進行舉證。
我局依法進行了復核,認為:
一、2022年8月2日,你單位委托現場負責人方凱亮進行陪同檢查,檢查時你單位生產狀態正常,A、B爐切換停爐時,現場檢查焚燒爐正常,煙囪排放廢氣,省監測中心正常取樣,方凱亮對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基本信息登記表、工況表無異議并現場簽名確認。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基本信息登記表、工況表都屬于監測原始記錄中的一部分。同時在監測前連接監測設備電源開關沒有電,方凱亮有在現場插上電源,是知曉監測情況的。2022年9月15日詢問筆錄是執法人員邊詢問邊制作、打印出來由方凱亮確認后簽名的。執法人員有將監測報告送達證人方凱亮(聽證會上證人方凱亮已承認)。省監測中心原始報告都有記錄,共采集3個樣品(采樣時間分別為2022年8月2日10:48-12:48、12:57-14:57、15:13-17:13),并計平均值,符合你單位申領的《排污許可證》排放標準中測定均值的要求。相關標準并未提及啟、停爐時可以超標排放,排污單位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本次監測的采樣記錄等原始資料屬于涉密內容,執法人員已對該內容進行確認,確認無誤。
二、你單位于2019年12月25日申領《排污許可證》,其中登記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為《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
準》(GB 18484-2001),省監測中心嚴格遵照“按證監管”的思路,對你單位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排污許可證》上登記的標準,并采用最新(GB 18484-2020)版。你單位未履行申領《排污許可證》前作出《承諾書》的承諾內容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上所登記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無論排污單位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2020)還是《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GB 39707-2020),兩個標準規定的二噁英監測方式、評價標準限值均一致。
三、你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與本案監測報告是在不同時段不同工況采樣的,且第三方檢測依據申請人需求沒有連續采樣3次,與本案不存在關聯性。
四、聯網平臺可以查詢到在線監測不包含二噁英因子,《數據異常情況說明》屬于2022年11月2、4、5日的聊天記錄內容,并非檢查8月2日當時的情況,即是事后的,你單位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在線監控顯示數據、微信聊天記錄、《數據異常情況說明》與本案二噁英因子超標均沒有關聯性。
綜上所述,認定你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監測采樣符合技術規范,適用法律法規和監測標準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對于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聽證理由以及不予處罰的要求,我局決定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同時適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中《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大氣污染防治類§3.4.1 裁量標準,裁量要素、違法程度、裁量權重:裁量起點10%、超標因子數目1個0%、排放B類大氣污染物(除揮發性有機物廢氣)8%、排放口在一般區域0%、大氣超標排放在一般期間0%、超標20倍以上21%、近二年1次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0%,合計權重39%,該案最高處罰標準為100萬元,據此,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叁拾玖萬元整(¥39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辦理繳款手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