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汕湛高速公路東段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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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柳麗君
地址:汕頭市濠江區玉新街道河浦大道308號濱海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7日,我局執法監督科聯合普寧分局、揭西分局,依法對你單位汕湛高速公路汕頭至揭西段工程項目進行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項目普僑連接線揭西縣錢坑鎮至普寧市里湖鎮段跨榕江南河橋梁主體工程已完成建設,尚未通車,橋梁位于榕江烏石攔河壩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取水口上游約800米處,根據《關于揭陽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批復》(粵府函〔1999〕189號)規定屬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存在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錄像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你單位送達了《揭陽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揭環罰告〔2024〕3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聽證和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時間內未要求舉行聽證,也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的規定,經揭陽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責令關閉汕湛高速普僑連接線揭西縣錢坑鎮至普寧市里湖鎮段跨榕江南河橋梁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揭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3日
抄送:普寧市人民政府、揭西縣人民政府,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