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揭陽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揭陽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揭陽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避難場所的日常維護、啟用運行和關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難場所,是指為應對地震、洪澇、地質災害等災害事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建設,可用于避難人員應急避險、臨時安置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難場所按照場地類型,分為室外應急避難場所和室內應急避難場所兩類。
第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公布全市應急避難場所信息,制定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與建設,并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除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實施細則,明確有關部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職責;匯總、報送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信息并對外公布;組織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啟用運行及關閉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組織落實在直屬學校設置應急避難場所及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市屬高等院校開展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教育局開展學校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難場所信息。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落實市屬福利設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民政局開展縣(市、區)屬福利設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難場所信息。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組織落實市屬技工院校設置應急避難場所及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難場所信息。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組織落實市屬文化場館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開展縣(市、區)屬體育設施、文化館(站)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難場所信息。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對所管轄的公園和綠地應急避難所的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難場所信息。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指導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做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揮和協調安全保衛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開放啟用后的安全保衛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應急避難場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財政局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編制當地應急避難場所布局規劃及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環境安全性評價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對現有應急避難場所建筑主體結構安全進行排查。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運力,做好避難人員、應急物資的緊急運輸工作。
市水利局、市國資委按各自職責負責協調供排水企業(單位)指導應急避難場所完善場所內的供水、排水設施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后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指導應急避難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避難場所通信保障工作。
市地震局負責提供應急避難場所所在區域的地震監測資料信息;協助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地震應急疏散預案以及對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和使用予以業務指導。
市氣象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所在區域災害天氣的預測預報工作,負責應急避難場所雷電防御的監督管理工作。
揭陽供電局負責應急避難場所供電保障工作。
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避險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日常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管和綜合執法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維護工作,保證應急避難設施設備日常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場所建筑主體結構安全和應急避難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和管理,以確保場所所在應急啟用時能有效利用。
室內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單位),應當保障場所供水、供電、照明、廁所、住宿(休息)、洗漱等基礎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完善通信、通風與空氣調節、物資儲備、應急醫療救護、應急廣播、安全監控等設施。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根據應急避難場所功能和安置規模,制訂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并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結合室內應急避難場所實際,在場所內儲備適量的食品、飲用水、防潮墊、毛毯、洗漱用品、常用應急藥品等物資。
第十條 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維護管理有關工作經費,按照部門和屬地歸口管理的原則,由市、縣(市、區)財政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村(社區)為單位,繪制應急避難場所分布、服務范圍和周邊群眾疏散路線圖。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社區)應當定期掌握危險區域人口情況,明確轉移責任,預設避難人員疏散引導線路和轉移安置的應急避難場所。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應急避難場所名稱、類型、具體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定期匯總向社會公布并向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結合應急避難場所工作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應急避難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社會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啟用運行和關閉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急避難場所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啟用、運行和關閉。
緊急情況下,市應急管理局可依法統一協調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的開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和實際應對工作需要,作出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
第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決定作出后,縣(市、區)應急管理及有關部門、有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社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實際和相關應急預案,做好場所開放各項準備工作。
已經確定啟用開放的應急避難場所,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單位)應當無償對避難人員開放。
第十八條 應急避難場所啟用開放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避難人員登記、物資調撥與發放、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電、通信等場所運行保障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緊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實際需要,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本轄區協調指定或者向社會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受突發事件影響的情況,依法作出關閉應急避難場所的決定,有序組織避難人員撤離和場所關閉,恢復場所原有功能,并及時返還被征用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及時發布應急避難場所啟用和關閉公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半年內,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的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