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開通,鐘長坤、鐘兆清、謝有明,馬史南,方茂榮,鐘鵬嬌:
本局已于2007年至2010年期間先后發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被處罰人方開通,鐘長坤、鐘兆清、謝有明,馬史南,方茂榮,鐘鵬嬌至今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我局相關處罰決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催告上述五宗被處罰對象履行原處罰決定。
被處罰人具體情況如下:
1、被處罰人:方開通(惠來東隴煙花爆竹);
處罰決定書文號:揭安監管罰字[2007]第3號;
罰款總額:2萬元;
已繳納金額:1.5萬元;
未繳金額:0.5萬元;
處罰時間:2007.2.13;
罰款內容: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煙花爆竹制品;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2、被處罰人:鐘長坤、鐘兆清、謝有明;
處罰決定書文號:揭安監管罰字[2008]第20號;
罰款總額:10萬元;
已繳納金額:2.1818萬元;
未繳金額:7.8182萬元;
處罰時間:2008.12.23;
罰款內容: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煉油廠,使用廢油、鹽酸等加工提煉并銷售、儲存燃料油;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
3、被處罰人:馬史南;
處罰決定書文號:揭安監管罰字[2008]第24號;
罰款總額:28萬元;
已繳納金額:0萬元;
未繳金額:28萬元;
處罰時間:2009.3.22;
罰款內容:馬史南對普寧市占隴鎮“6·14”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4、被處罰人:方茂榮(惠來華湖東福管區采石場業主);
處罰決定書文號:揭安監管罰字[2009]第20號;
罰款總額:10萬元;
已繳納金額:9萬元;
未繳金額:1萬元;
處罰時間:2009.12.31;
罰款內容: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采石作業);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5、被處罰人:鐘鵬嬌(榕城仙橋桂南);
處罰決定書文號:揭安監管罰字[2010]第30號;
罰款總額:8萬元;
已繳納金額:0.68萬元;
未繳金額:7.32萬元;
處罰時間:2010.9.30;
罰款內容: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經營儲存危險物品;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八十四條。
上述5宗行政處罰案件處罰總金額58萬元,已繳納13.3618萬元,余下44.6382萬元尚未繳納。
方開通,鐘長坤、鐘兆清、謝有明,馬史南,方茂榮,鐘鵬嬌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局開具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并將行政處罰金額計繳至指定建設銀行(收款單位為揭陽市財政局)。逾期不繳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后果自負。
揭陽市應急管理局地址:揭陽市委市政府辦公大院二號樓8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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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揭陽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