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6〕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本地區、本行業和領域“十一五”發展規劃,抓緊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做到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同步規劃、統一部署、協調推進。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規劃》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對重點工程要編制工程專項規劃,提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進度安排,以及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分別承擔的資金籌措方案。要研究建立《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調整和考核等制度,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基礎,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制定本規劃。
一、安全生產現狀與問題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把安全發展作為重要理念納入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國務院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工作來抓,多次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政策措施。國家先后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一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改革和完善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督察體制;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集中開展一系列專項治理;增加安全生產投入,制定和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監察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事故。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近年來,全國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從2002年開始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呈逐年下降趨勢,2005年比2002年減少1.23萬人,但形勢依然嚴峻。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安全生產主要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事故總量大。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在各類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平均每年發生50多萬起,死亡9萬多人,約占各類事故總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1%、76%;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平均每年發生1.6萬多起,死亡1.6萬多人,約占各類事故死亡人數的13%。二是特大事故多。2001年至2005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別重大事故73起,平均每年發生15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587起,平均每年發生117起。特別重大事故中,煤礦事故起數最多,平均每年發生8起,占58%;特大事故中,道路交通、煤礦事故平均每年發生42起,各占36%。三是職業危害嚴重。據有關部門統計,每年新發塵肺病超過1萬例。目前,全國有50多萬個廠礦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危害,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農民工成為職業危害的主要受害群體。四是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大。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發達國家工業生產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已大幅度減少。而我國近年來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以及職業病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仍是比較突出的國家之一。特別是煤礦、道路交通領域安全生產狀況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五是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近年來,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日益增多。2001年至2005年發生的突發環境事故中,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占總數50%以上。
(二)主要原因。
造成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業不能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對安全生產缺乏足夠認識,存在重經濟、輕安全的傾向,忽視安全發展,安全生產未能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企業總體發展戰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沒有落到實處,在一些企業安全生產還沒有成為自覺行動。
二是安全生產基礎總體比較薄弱。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傳統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企業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產欠賬嚴重,尤其是一些老工業企業和中小企業,生產工藝技術落后,設備老化陳舊,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低。重大危險源數量大、分布廣,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監控管理體系。有些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重大事故隱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一些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安全制度、安全培訓、安全投入等方面與法律法規要求差距較大,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甚至有些企業不顧職工生命安全,違法違規生產。有的地方領導干部特別是縣鄉兩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意識不強,在安全生產上投入的精力不夠,有的甚至存在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縱容和庇護非法生產行為。
四是安全生產監管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部分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監察措施不到位,執法不嚴格,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缺乏權威性和有效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查處不力。部分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弱化,一些專業監管部門存在組織不健全、監管手段落后等問題。部分地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執法隊伍建設緩慢,尤其是基層安全監管力量薄弱,少數市縣尚未設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一些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不完善,未能形成合力。
五是安全生產支撐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完善,技術標準制修訂工作滯后;信息化水平低,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產信息網絡系統;科技支撐力量薄弱,基礎設施落后,科研投入不足,成果轉化率低;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相對滯后,培訓方式和手段落后;應急救援體系不健全,救援裝備落后,應急管理意識淡薄,應對重特大事故的能力較差。
(三)形勢與挑戰。
一是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與安全生產的矛盾依然突出。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短時間內難以根本改變。在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和領域,安全保障水平低的企業還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將進一步加劇煤、電、油、運等緊張的狀況,安全生產面臨新的更大的考驗。
二是從業人員結構變化將增加安全管理難度。我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從業人員結構變化和人員流動加快,而安全培訓教育又相對滯后,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和自我保護意識差,不能適應安全生產的要求,將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管理的難度。
三是事故風險轉移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工業發達國家一些危險性較大的產業正向我國轉移。同時,我國一些危險性較大的產業也將出現由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和不發達地區、大型企業向中小型企業、城市向農村轉移的趨勢。這些變化加大了事故風險,使安全生產面臨新的挑戰。
總之,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既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又要妥善應對新情況、新問題,必須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和緊迫性,緊密結合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制訂切實可行的階段性目標,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遏制事故增長和高發的態勢。
二、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堅持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根本出發點、遏制重特大事故為重點、減少人員傷亡為目標,倡導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實安全責任,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推動安全發展。
(二)總體目標。
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系,初步形成規范完善的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體系、技術支撐體系、信息體系、培訓體系、宣傳教育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35%以上,工礦商貿就業人員十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比2005年下降20%以上,職業危害嚴重的局面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
(三)到2010年部分重點行業和領域目標。(以2005年為基數)
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25%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數下降20%以上。
非煤礦山: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危險化學品: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煙花爆竹: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建筑: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特種設備:萬臺設備死亡人數控制在0.8人以下。
火災(消防):十萬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
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控制在5.0以下。
水上交通:死亡和失蹤人數下降10%以上。
鐵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民航飛行:民航運輸飛行百萬飛行小時重大事故率下降到0.3以下。
農業機械: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漁業船舶:死亡人數下降10%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為目標,強化對煤礦的定期監察、重點監察和專項監察。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嚴厲打擊違法開工建設、違法組織生產的行為。加大煤礦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和對停產整頓礦井的監管力度。推動煤礦資源整合,規范礦山開發秩序,調整改造中小煤礦,促進煤炭企業改造重組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設。爭取用三年左右的時間,解決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差、事故多發、管理水平低、生產秩序混亂、規模小和違法開采現象嚴重等安全生產突出問題。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制度、以及提取安全費用、建立風險抵押金、企業負責人和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等制度。加強煤礦企業技術、設備、工藝和現場等基礎管理。推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改善企業安全管理狀況,消除違規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現象。加強對瓦斯、火、水等主要災害的預測預報與防治。特別要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推進“先抽后采”,提高瓦斯抽采率,到2010年瓦斯(煤層氣)抽采量達到100億立方米,煤礦瓦斯抽采率達到40%以上,鼓勵和扶持瓦斯(煤層氣)綜合利用;井工煤礦裝備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實施瓦斯數字化監測監控系統聯網。力爭用兩年左右的時間,使煤礦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努力控制一次死亡50人以上煤礦瓦斯特別重大事故。對通風、防滅火、防塵等系統及主要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技術改造。開展矸石山災害防范和治理及綜合利用。
(二)深化重點行業和領域專項整治與監督管理。
進一步深化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的專項整治。加強道路、水上、鐵路、民航和城市軌道等交通安全監管,堅持開展專項整治。開展對工業設施安全距離不足問題的治理。嚴格執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工藝、設備,關閉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非煤礦山:通過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推進資源整合,整頓關閉違法生產的非煤礦山,推動非煤礦山逐步實現規模化、集約化和規范化生產,非煤礦山數量在兩年內要減少15%以上。重點開展對地壓、水害、熱害、高硫礦火災和井噴等災害防治。加強海上石油勘探、開采安全監管。對設計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設計主壩高60米以上的尾礦庫,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監控系統,逐步建立尾礦庫安全監控體系。
危險化學品: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協調機制,落實監管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地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選址規劃的管理,對威脅城市公共安全或飲用水源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采取“治理、限產、轉產、搬遷、關停”等措施進行重點整治。開展化學工業園區區域風險評價和安全規劃,實現合理布局,提高區域安全水平。重點對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劇毒溶劑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及運輸過程實行嚴格監控,逐步建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及運輸過程實時監控系統。推廣使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安全監控裝置,實現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跨區域動態監控。
煙花爆竹:整頓規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推動煙花爆竹工廠化生產,實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運輸配送和定點銷售制度,加大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力度,杜絕超量儲存運輸和超能力、超定員、超藥量違規生產,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防范重特大煙花爆竹事故。
民用爆破器材:發展民用爆破器材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改變傳統生產方式,不斷提高生產自動化水平和安全技術防范水平。優化民用爆破器材產品結構和生產布局,規范生產和流通領域爆炸危險源的管理,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顯著提高。
建筑施工:完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理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加強監督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強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規范事故調查處理機制。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健全建筑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制度。強化高處墜落、施工坍塌等多發事故的專項整治,督促和檢查重點地區、重點企業事故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落實。
特種設備:構建較為完善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法規標準體系、動態監管體系、安全責任體系、安全評價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加強特種設備基層監管能力建設,改善監管條件。嚴把特種設備安全準入關。繼續開展氣瓶、壓力管道、電站鍋爐、危險化學品承壓罐車、起重機械以及取締土鍋爐、簡易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專項整治。扶持一批國家重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升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能力。
電力:建立并完善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體系,提高電力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電力調度的監督與管理,加強廠網之間的協調配合。開展涉網電力企業安全性評價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技術培訓。促進電力生產高新技術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做好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定檢工作。健全電力可靠性管理和監督機制,推動電力可靠性與電力安全監管的有機結合。
消防:編制實施城鄉消防規劃,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力量建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特種消防能力,防止消防救援中產生次生災害。強化對建設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監督,加強農村和城市社區消防工作,及時預防、發現和消除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問題。建立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全民消防素質。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建立消防中介技術服務組織和消防職業資格制度,形成消防與保險良性互動機制。
道路交通:健全完善省、市、縣、鄉(鎮)四級安全組織協調機構。開展“平安暢通縣區”活動。強化機動車安全檢驗制度,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缺陷召回、機動車安全認證、營運車輛技術評定檢測、機動車強制報廢、駕駛員培訓考試登記注冊等制度。建立道路設計和建設安全審核機制。加強道路運輸企業規范化管理,繼續治理超載超限,建立與行車記錄儀或全球定位系統裝備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交通:加強監管救助力量和船舶基地建設,加快救助船舶更新改造。推廣安全系數高的新船型,逐步限制掛槳機船,淘汰水泥船,逐步實現重點水域的船型標準化。在沿海、內河等重點水域建立船舶定線制。加快內河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建設,開展渡口、渡船整治,杜絕非法渡運。建設覆蓋沿海近岸水域和長江干線的甚高頻通信系統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完善和配套建設陸上搜救協調通信網,建設水上戰備安全通信系統。
鐵路運輸:加強鐵道部、鐵路局兩級安全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快實施鐵路與公路平交道口改立交道口工程。加強機車車輛、危險品和特種貨物運輸的安全管理。在主要繁忙干線建設集安全監測、信息傳輸、預測預警和搶險救援于一體的行車安全綜合監控系統;在其他干線推廣應用安全監測監控裝備,初步形成鐵路行車安全監控系統。逐步建成全路綜合移動通信系統和功能完善的鐵路行車安全保障體系。
民用航空:建立和完善民航航空安全管理體系和飛行運行監察、航空器適航管理、航空保安等系統。加強機場安全設施建設,在繁忙機場實現Ⅱ類/Ⅲ類運行。加快空管設施建設,提高航班流量大和邊遠地區的飛行指揮、監控能力。在航班運行的機場建立保安監控和反應系統。加強航空事故調查、安全科研和技術鑒定能力建設。建立完善飛行、機務、空管、航空保安等培訓基地。建立航空安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一體化管理。
農業機械:以法制建設和基層管理網絡建設為重點,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管體系。規范拖拉機等農業機械及駕駛員的管理,提高登記入戶率和年檢率。加強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注冊、牌證核發的規范化管理,嚴把安全檢驗關、駕駛員培訓考試關。抓好重點農時季節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建立農業機械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農機監理裝備建設,提高事故調查處理能力,開展農機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創建“平安農機”活動。
漁業船舶:加強漁業船舶、船用產品、生產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測檢驗,逐步實施漁業船舶報廢制度。建立漁業船員培訓基地,開展對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的特殊安全強制培訓。加強漁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配備港口安全監控設備,建立海洋漁業船舶動態管理信息系統。確保現有漁業航標正常使用,增建漁業航標。配備漁業執法船舶和改善救助設備,提高漁業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三)實施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工作,構建重大危險源動態監管及監控預警體系。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檢測、評估和監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推動企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及監測監控系統。
對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特種設備、交通運輸和消防等行業和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建檔、評估分級、治理和跟蹤監督。重點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公路危險路段、鐵路平交道口、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尾礦庫、采空區、高壓高硫化氫油氣田和倉儲區等進行治理。以人員密集場所和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為重點對象,加強重大火災隱患治理。
(四)嚴格職業衛生監督檢查。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協調和重大事項通報機制,明確相關部門職責,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加快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隊伍建設,充實人員,落實經費,配備專業監督檢查裝備。開展職業危害登記,建立全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登記系統,實行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制度。加強對礦山、建筑、建材、冶金、化工、機械、輕工和紡織等職業危害較嚴重行業的監督檢查。加大職業危害事故查處力度。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
加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設置及人員、設施和裝備等配備到位。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實現資源共享,形成安全生產信息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支撐中心,構建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加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逐步形成覆蓋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海事、鐵路、民航、消防、核工業、建筑、特種設備和漁業等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應急救援體系。整合現有資源,合理布局,完善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建設。建立各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的作用。
(六)加快安全生產法制建設。
制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劃。進一步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配套法規。組織修訂礦山、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特種設備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制訂、修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等方面的法規與規章。制訂、修訂事故預防與控制、重大危險源、區域安全規劃、安全監督管理、應急管理與處置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與規范,構建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體系。
(七)開展安全生產科技研發及成果推廣應用。
推動安全生產科技資源整合,建立國家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基地,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科技創新機制。以煤礦、危險化學品等行業和領域的典型重大災害事故致因機理及演化規律為突破口,創新安全生產理論,逐步建立安全生產理論體系。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建筑和交通運輸等行業和領域為重點,加強事故隱患診斷與治理的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基礎理論、交通事故發生機理、預防科學和應用技術、交通安全設施及相關技術標準研究,推進礦井瓦斯、突水、動力性災害監控預警,以及燃燒、爆炸、毒物泄漏重大工業事故防控與救援等技術研究及相關設備開發。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監察技術的研究,創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手段。鼓勵和支持先進、適用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實施安全技術示范工程,提升安全生產科技水平。
(八)強化安全生產培訓。
加強對各級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行業安全管理及執法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進一步推進對市(地)、縣(市)領導干部的安全培訓。強化煤礦等危險性較大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加強對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培訓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重點抓好礦山、危險化學品和建筑等行業農民工的安全培訓。加強相關人員培訓大綱、考核標準、教材和考試題庫建設。
(九)推進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制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體系規劃,逐步建立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體系,形成覆蓋全國的宣傳教育網絡。倡導安全文化,鼓勵和支持編制出版安全科普讀物和音像制品等安全文化產品。將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計劃范圍,將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教學內容。強化安全生產專業教育、職業教育、企業教育和社會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質。
建立輿論宣傳和公眾監督機制,鼓勵群眾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開展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完善與規范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制度。廣泛開展安全社區建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在全社會形成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
(十)加強安全生產中介組織建設。
大力培育和發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和咨詢等安全生產中介組織,構建安全生產中介服務體系。強化對安全生產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建立自我約束機制,推動中介服務專業化、社會化和規范化,提高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中介組織從業人員執業制度,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安全生產執業人員的作用。
四、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十一五”時期,必須加大政策引導、資金投入和監管監察力度,落實安全責任,強化安全意識,保證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目標的實現和主要任務的完成。
(一)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安全生產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編制安全生產規劃,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關系,把安全生產擺在重要位置。要完善和強化安全生產規劃實施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考核體系,將安全生產重要指標、主要任務和重點工程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統計指標體系,統籌安全生產與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強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政府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職責,把安全生產作為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確保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到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要依法監督檢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監管職責到位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國務院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應對本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察機關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監察。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社團組織以及社區基層組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作用。
(三)嚴格安全生產執法。
嚴格執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嚴厲打擊無視法律、無視監管、無視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發揮政府各有關部門、公檢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懲治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將煤礦等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違法違紀問題納入反腐敗工作范圍。完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事故舉報機制,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個體防護裝備實行安全標志等市場準入制度,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四)實行有利于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
適度提高企業成本中資源、安全、科技和勞動保險費用含量。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盡快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煤炭資源稅費計征方法并抓緊組織實施。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危險性較大行業和領域的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加快推進企業特別是礦山、建筑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逐步提高對工傷人員的補償標準,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機制,運用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機制,促進企業加強事故預防和工傷預防,研究在工傷保險基金支出中安排一定的工傷預防費用。鼓勵和推動意外傷害險、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進入安全生產領域。對安全生產設備以及瓦斯(煤層氣)的抽采利用實行稅收優惠。
(五)加大安全生產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要安排資金,用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預防與隱患治理、監管監察能力和保障體系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和社會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與文化建設,支持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示范與推廣等;要保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設施、裝備和經費到位;要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設施、安全宣傳和執法裝備的資金投入。國家要支持煤炭等重點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改造。企業必須加大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改造投入。建立國家、地方、企業和社會相結合共同投入的機制。
(六)實施科教興安戰略。
加大安全技術與管理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支持和鼓勵相關專業人才定向招生和培養。建立各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國家在制訂艱苦專業獎學金管理辦法時,將煤礦等危險性高、工作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的艱苦專業納入其中統籌考慮,鼓勵企業在有關院校設立艱苦專業學生定向獎學金或助學金。強化礦山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職業教育。加強安全工程學科建設,爭取將安全科學與工程列為國家一級學科。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安全生產科技經費給予支持,將安全生產領域亟待解決的重大基礎理論和公益性、共性、關鍵性技術研究納入國家和地方相關科技計劃。結合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統籌考慮安全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平臺建設。
(七)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進一步加強與各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國外民間團體在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健康)領域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展新的合作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和多層次、高質量地推進國際合作,努力提高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水平,積極參與全球性、區域性合作。
跟蹤國外安全生產發展前沿動向,加強國際信息交流與人員培訓,學習借鑒國外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與成果。做好對外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國外的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等資源,加快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
五、重點工程
“十一五”時期,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推動作用的前提下,通過政府引導,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力度,以重點工程的實施帶動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全面實施。
(一)煤礦事故預防與主要災害治理工程。
以瓦斯防治為重點,對通風能力不足、安全系數小的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補充建設風井及專用回風巷;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架線電機車運輸系統進行改造,改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膠帶機運輸;對已發生瓦斯動力現象但尚未升級為突出礦井的,繼續改裝架線電機車,增加井巷峒室,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突措施;全部井工煤礦裝備瓦斯監測系統,實施聯網工程。對采用放頂煤方法開采易發火煤層的礦井建設防滅火工程。建立并完善礦井綜合防塵系統。以華北地區受奧灰水威脅、帶壓開采礦井為重點,開展水害防治。改造小煤礦供電系統。
(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程。
實施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在評價分級的基礎上,確定各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重點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分級分期的原則,組織對城市公共基礎設施、人員密集場所、地鐵、石化企業、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倉庫、公路危險路段和鐵路平交道口等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設施、場所進行治理。重點治理尾礦庫危庫、險庫和危險性較大的病庫,搬遷城區內安全距離不達標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
(三)重大危險源普查及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工程。
在全國開展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特種設備、尾礦庫等各類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重點建設1個國家級、若干省級及其所屬的市、縣級重大危險源監控預警中心,逐步構建國家、省、市、縣四級重大危險源動態監管及監控預警體系。
建立各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過程動態監控平臺及網絡系統。在京滬、京廣、京哈(含京秦)、京九(含廣深)、隴海、浙贛(含滬杭)等主要干線建設鐵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跟蹤管理系統,建設完善鐵路危險化學品三級運輸安全跟蹤系統。建立城市軌道運營安全動態監控指揮平臺。在繁忙的機場建立助航燈光監視監控系統;在一定規模的機場建立保安監控和反應系統。在1177個漁港配備港口安全監控設備,建設海洋漁業船舶管理動態監控系統。
(四)重點技術支撐中心建設工程。
依托現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設完善國家級與省級工礦商貿行業和領域事故預防與技術分析鑒定中心和國家級安全生產基礎研究中心,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安全工程技術實驗與研發基地,以及一批能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重點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基地。完善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及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培訓基地;配備補充科研及實驗裝備,提高消防科研機構能力;完善國家級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技術鑒定中心,對32個省級公安機關和333個市(地)級公安機關偵辦隊伍進行裝備。在18個鐵路局建立分專業系統的培訓基地。建設完善國家公路路網管理及應急處置、安全研究、培訓教育、檢測試驗等相關基地。建設民航安全技術分析與鑒定實驗室,建設完善飛行、機務、空管、航空保安等培訓基地。完善建筑事故分析鑒定中心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中心。完善中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技術研究中心和20個重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基地。建設漁船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基地和17個省級漁業船員培訓基地,以及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基地。
(五)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工程。
建設和完善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監察信息系統,實現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完善道路交通快速報警系統,建設交通事故緊急救援信息平臺。逐步建設鐵路全路綜合移動通信系統。建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系統,推廣應用船舶動態管理系統。建設完善以航空安全管理、飛行標準管理、航空器適航管理、機場安全管理、航空保安管理、空中交通安全管理為主的航空安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依托公安專網建設全國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管理系統。建設全國建筑安全綜合管理系統,推廣應用建筑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系統。建設完善特種設備安全動態監管網絡系統。建設農機、漁業船舶安全綜合管理系統。
(六)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設施及裝備建設工程。
配置與完善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專用執法車輛和現場監督檢查設備。補充和更新省級、區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裝備,建設新增機構的業務用房。完善城市消防站,按標準配備消防裝備;重點裝備市(地)級以上城市消防特勤隊。建設完善鐵道部和鐵路局兩級安全監察、建筑安全監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農機安全監理及漁港安全監管等機構的基礎設施。完善省級道路交通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和執法裝備。建設民航空管設施,對現行的陸基系統進行改造。
(七)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程。
建設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完善省級和市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建設完善礦山、危險化學品、消防、海事、鐵路、民航、核工業、旅游、電力、建筑、特種設備、農業機械、漁業、醫療救護等國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建設完善國家級綜合性和專業區域應急救援基地,以及骨干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和國家、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綜合培訓演練基地。
(八)科技創新和技術示范工程。
實施煤礦重大災害防治、非煤礦山典型災害預防與控制、危險化學品事故監控與應急救援、重大危險源動態監控預警、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重大事故調查分析與仿真、特種設備完整性管理與風險檢驗、重大地下工程事故演化及安全保障、重大事故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安全與應急保障、安全生產基礎理論與重大事故災害機理等科技創新工程。建設煤礦瓦斯綜合防治和礦山安全監測及信息化、重大危險源監控、石油化工設備完整性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監控、大型公共建筑質量安全監測與鑒定、城市主要生命線安全保障等安全技術示范工程。
(九)法規、標準及安全文化建設工程。
制訂、修訂安全生產相關的配套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通過建設安全知識展覽館、仿真模擬體驗館、影視教育館和圖書資料館等,構建國家和地方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實施以“保護生命、平安出行”為主題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在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絡等媒體上開辦安全欄目,普及安全知識。建設若干安全社區,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萬里行”、“安康杯”競賽和“青年安全示范崗”等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安全文化,編寫相關人員培訓大綱、考核標準、教材和考試題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