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生產經營單位復產復工前應當建立哪些制度?
《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監控和隱患排查、登記、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職業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具備哪些安全生產條件,保障疫情期間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安全生產履行哪些職責?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復產復工后,生產經營單位應怎樣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
《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七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疫情期間,企業應怎樣加強內部防控,預防員工感染?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單位復產復工后應怎樣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應履行哪些職責?
《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一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安全生產制度并督促實施;
二、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督促事故防范、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五、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什么職責?
《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哪些安全意識?
《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
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設備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
二、規定的安全措施落實;
三、所用的設備、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
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明確。
從業人員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決,對無法自行解決的隱患應當向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主管人員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解決。
在當天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生產時間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