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應急管理局對揭陽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舉報;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取得相應資格;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9日上午,揭陽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揭陽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揭陽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揭陽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0 號)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決定對揭陽市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肆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件是在核實信訪舉報案件中,發現企業工作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進行處罰,也是當前我市持續深入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有力打擊了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違法行為及動火作業違規行為,進一步倒逼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人員動火作業過程中接觸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很容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事故不僅對作業本人,而且會對他人和周圍設備、設施造成較大危害。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教育,實行嚴格的管理,減少他們的失誤,對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揭東區應急管理局對揭陽市某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的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特種作業無證上崗;事故隱患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3日,揭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揭陽市某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電鍍車間天然氣管道附近所設置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接線不規范,安裝高度不符合要求,現場檢查時其未處于有效的工作狀態;2、電氣控制箱隨意采用金屬細絲懸掛;3、現場檢查時發現2個洗眼器腐蝕嚴重,且出水控制開關位于遠處,應急時無法保證及時使用;4、人行通道的平臺部分踢腳板缺失,其高度不足 100mm;5、電鍍車間內上方物料(油脂類)管道多處出現滿溢現象;6、電鍍車間的氰化鈉投料口區域(企業現場人員反饋暫未投入使用)未見有定置及安全標識,其附近有水杯等用品;7、過濾器故障,導致物料滿溢;8、移動電風扇的電源線絕緣層脫落;9、移動電風扇的電源線未有接地線;10、配電柜箱體和箱門未進行跨接;11、配電間的電纜槽下方以及上方未見有效封堵;12、氰化鈉庫房(暫時未存放氰化鈉)的出入口設置的雙層門的防盜安全級別未達到乙級(含)以上。(注:企業現場答復暫未使用,待手續完善后投入使用);13、電源線隨意拉設;14、易制毒化學品(鹽酸、硫酸)倉庫內,下方兩桶物料(標簽為 98.08%硫酸)與上方的一桶物料(標簽為 98.08%硫酸)顏色不相符;15、易制毒化學品(鹽酸、硫酸)倉庫內物料堆放過多,所設置的防泄漏槽以及出入口所設置的防止液體流散的措施(漫坡)高度不足;16、存放堿性化學品的房間內存放有氫氧化鈉和檸檬酸;17、整流器相互間距小于 600mm;18、蒸汽發生器配套的燃氣管道壓力表生銹,現場人員說該套裝置已停用,但壓力表有數據顯示;19、專用于稱量劇毒化學品的電子秤(企業現場人員反饋目前暫未使用)未有相關標識;20、有限空間臺賬不規范(沒有編號和風險標識);21、企業制定的有限空間作業的規章制度中,涉及氧濃度的取值有誤;22 、生產安全事故預案文本中未見有中毒和窒息的現場處置方案內容;23、未見有限空間救援的相關物資(如未配備便攜式氣體探測器);24 、未見安全投入的相關臺賬;25、安全隱患排查記錄不完善(綜合性隱患排查次數不足,未見企業主要負責人帶隊檢查簽名);26、企業臺賬中未見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27、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張某某(低壓電工)沒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28、2023 年度沒有進行有限空間專項應急演練。2023年11月23日,揭東區應急管理局對揭陽市某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作出《現場檢查記錄》[(揭東)應急現記〔2023〕96 號]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揭東)應急責改〔2023〕91 號]。2024 年 1 月 8 日,揭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作出《整改復查意見書》[(揭東)應急復查〔2024〕8 號]。2023年11月29日,揭陽市某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審批表》。2024 年 2月21 日,經報局領導審批同意出具《行政執法有關事項審批表》,將本案的辦理期限延長至2024年2月23日。2024年2月21日出具《結案審批表》[(揭東)應急結〔2024〕5 號],案件于2024年2月21日辦理完畢。
【處理結果】
經查,該公司存在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等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四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決定對揭陽市某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共處人民幣97000元(玖萬柒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針對企業存在安全生產責任意識不強,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等現象,應通過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以案促改,從而督促企業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