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4-07-17
揭陽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揭陽市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和
《揭陽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
(管委會)扶貧開發工作成效
考核辦法》的通知
揭市扶〔2017〕8號
各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直及中央、省駐揭各幫扶單位:
現將《揭陽市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和《揭陽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揭陽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017年5月2日
揭陽市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工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高質量圓滿完成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根據《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廣東省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廣東省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廣東省2016年度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扶組〔2017〕2號)和《中共揭陽市委、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揭委發〔2016〕10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市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市直及中央、省駐揭單位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應當認真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權責一致、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縣(市、區)和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嚴格遵守紀律和規定,查找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完成減貧任務,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
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著力推動工作落實;巡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第四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群眾舉報、隨機訪或者暗訪等形式,同時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
第五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人員應當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公道正派,清正廉潔,遵守紀律,熟悉政策業務,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縣(市、區)之間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條 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年度督查計劃和方案,批準督查事項,組建督查組。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對督查工作負主要責任。組長和工作人員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第八條 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對各有關地區和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每年至少開展1次。對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九條 督查的重點內容有:
(一)脫貧攻堅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建立工作制度、掛鉤聯系幫扶機制等方面落實情況。
(二)專項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三年脫貧攻堅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到村到戶到人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到村到戶到人幫扶舉措制定與實施情況等。
(三)減貧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相對貧困人口收入增長情況,相對貧困人口數量減少情況,年度減貧任務完成情況,省定貧困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完成情況,三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四)精準識別、精準退出情況。主要包括精準識別、精準退出標準和程序執行情況,相對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的準確度等。
(五)定點扶貧情況。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定點幫扶,集聚資金、項目、技術等各類資源要素投向貧困村貧困戶等情況。
(六)行業扶貧、專項扶貧、重點扶貧項目實施、財政涉農資金整合等情況。圍繞部門職能和行業特點,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采取措施推動配套政策措施落地落實和實施成效等情況。
(七)財政扶貧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包括落實財政負擔責任,積極籌措資金,強化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等。
(八)扶貧開發隊伍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充實配強各級扶貧開發工作力量,加強扶貧開發隊伍和機構建設,完善各級扶貧開發機構的設置和職能,以及扶貧干部培訓、能力水平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條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開展督查前,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求,結合脫貧攻堅進度,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組織學習培訓,明確督查責任清單和任務要求。
(二)實地督查。督查組在有關方面配合下開展工作。
(三)情況報告。督查工作結束后,督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督查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督查情況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匯總,并作為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對督查情況好的地區和單位,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通過督查,發現宣傳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糾正。
第十二條 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及時聽取督查工作情況報告,向被督查地區和單位通報督查結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條 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情況,組建巡查組,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巡查工作負主要責任。組長由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單位和地方抽調。
第十五條 巡查的重點問題有:
(一)干部工作作風問題。各級干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責任制履行不到位,失職瀆職,不作為、假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上級精神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或敷衍應付、打折扣搞變通等問題。
(二)扶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問題。違規安排扶貧項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審核審批、項目實施、檢查驗收把關不嚴,違反規定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等問題;扶貧資金撥付不到位、下撥遲緩,造成資金滯留、影響效益發揮,以及貪占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扶貧資金等問題。
(三)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識別、退出問題。貧困識別標準把關不嚴,程序不完整,公開透明度不夠,顯失公平公正,貧困對象漏戶落人等問題。貧困退出違反退出規定,相對貧困戶“被脫貧”、相對貧困村“被銷號”,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問題,以及脫貧質量不高、脫貧穩定性低等問題。
(四)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開展巡查前,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求,結合脫貧攻堅工作進度,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組織學習培訓,明確巡查責任清單和任務要求。
(二)實地巡查。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開展工作。巡查期間,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查地區的黨委和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三)報告情況。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并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巡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匯總。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或檢察機關。
第十八條 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及時聽取巡查工作情況報告,向被巡查地區反饋巡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被巡查地區應當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并于2個月內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整改情況能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各縣(市、區)應當及時將開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揭陽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
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
第一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三年攻堅、兩年鞏固,到2020年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的目標要求,為了確保到2018年全市相對貧困人口基本脫貧和相對貧困村基本脫貧出列,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粵發〔2016〕13號)、《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廣東省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廣東省地級以上市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辦法><廣東省2016年度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扶組〔2017〕2號)和《中共揭陽市委、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揭委發〔2016〕1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脫貧攻堅任務的10個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扶貧開發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把減貧目標實現程度、省定貧困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完成情況和脫貧攻堅工作成效作為硬任務、硬指標,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置考核指標,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堅持統一標準、分級分類,統一考核標準和步驟,分級分類組織實施考核;堅持客觀公正、群眾認可,規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落實責任追究,促使各級黨委和政府及相關部門切實履職盡責,改進工作,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
第四條 從2016年起,考核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委組織部牽頭,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會同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減貧成效。考核年度減貧任務完成,包括建檔立卡相對貧困人口減少、相對貧困村退出、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考核省定貧困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示范村完成進展情況。
(二)精準識別??己私n立卡相對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性、程序規范化、群眾認可度等情況。
(三)精準幫扶??己讼鄬ω毨丝?/span>“兩不愁”“三保障”“一相當”等相關政策落實情況。考核對駐鎮駐村工作隊和幫扶責任人幫扶工作的滿意度。
(四)扶貧資金。依據《廣東省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揭陽市精準扶貧開發資金籌集使用監管細則》,重點考核各地扶貧資金安排、使用、監管和成效等情況。
(五)工作責任。考核扶貧政策措施制定落實,縣、鎮、村責任落實,駐村工作隊長、第一書記和幫扶責任人的責任落實等情況。
第六條 實行分級分類、下考一級的考核方式。
(一)市對各縣(市、區)、自身幫扶相對貧困村和本級幫扶分散貧困戶的單位進行考核;市會同珠三角幫扶市對珠三角幫扶市對口幫扶相對貧困村進行考核。
(二)各縣(市、區)對所屬鎮、自身幫扶相對貧困村和幫扶分散貧困戶的單位進行考核。
第七條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開始實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考核指標數據統計截止日期。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自評總結。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對照市下達的年度減貧任務,就工作進度情況和取得成效、扶貧開發工作任務要求,開展自查自評,形成工作總結連同基礎數據和資料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二)抽查與核查。市對各縣(市、區)進行全面考核,并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至鎮、村、戶,核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和滿意度調查等。
(三)第三方評估。委托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采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相關考核指標數據進行審核、分析和評估。
(四)數據匯總。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建檔立卡動態監測數據、第三方評估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情況等進行匯總整理。
(五)綜合評定。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匯總整理的數據和各縣(市、區)的總結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形成考核報告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己藞蟾鎽敺从郴厩闆r、指標分析、存在問題等,作出綜合評價,提出處理建議。
(六)結果反饋。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管委會)反饋考核結果,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考核中發現下列問題的,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市委、市政府。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
(二)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
(三)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
(四)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即誤差率控制在2%以內)、幫扶工作群眾滿意度較低的;
(五)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違紀違規問題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對完成年度計劃減貧成效顯著的單位和作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揚。對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問題的,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縣(市、區)黨委、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實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己私Y果作為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部門及人員應當嚴守考核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敢于擔當,保證考核結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己隧樌M行。對不負責、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扶貧開發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商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