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檔時間:2024-07-17
粵財農〔2021〕126號
省直有關部門,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各縣(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
為加強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粵委辦發電〔2021〕60號)、《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粵財農〔2020〕106號)及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制定了《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鄉村振興局(廣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14日
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
籌集使用監管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以下簡稱為幫扶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粵委辦發電〔2021〕60號,以下簡稱《方案》)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幫扶資金,是指按照《方案》要求,2021-2025年,對粵東西北地區12市和肇慶市所轄的901個鄉鎮,按照平均每個鄉鎮每年2000萬元的標準,由省級、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按照6:3:1分擔比例籌集的財政資金,作為開展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的主要財政資金保障。2021-2025年期間,如屬地縣(市、區)鄉鎮個數發生變動,所需幫扶資金由屬地縣(市、區)從各級安排的幫扶資金中統籌予以解決。
第二條省級、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要將應承擔的幫扶資金列入本級預算,確保足額安排,及時撥付到位。其中,珠三角各幫扶市所需承擔的資金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明確的幫扶資金籌集任務確定,鼓勵各幫扶市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資金投入。被幫扶市及屬地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區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需要及自身財力情況,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
第三條幫扶資金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的模式下達,省級資金直接分配到屬地縣(市、區,含財政省直管縣,下同)。各級幫扶資金的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由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統籌研究制定,提供省財政廳下達。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應在每年度本級財政預算通過后的三十日內,將本級應承擔的幫扶資金分別撥付到被幫扶市及屬地縣(市、區)。被幫扶市在收到各級幫扶資金后,應在三十日內全部撥付到屬地縣(市、區)。
第四條 屬地縣(市、區)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績效目標和審查意見,以及籌集的幫扶資金額度,按照“統籌兼顧,輕重緩急”的原則,從本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項目庫中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幫鎮扶村項目,自主確定安排各鎮、各項目的資金額度。
屬地鄉鎮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鄉鎮黨委、政府和駐鎮工作隊要根據鎮域相關規劃,共同研究謀劃幫鎮扶村項目,經屬地鄉鎮主要負責人和駐鎮幫扶工作隊隊長“雙簽”審批,報屬地縣(市、區)審定后納入項目庫。
第五條幫扶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資產折股量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支持方式,具體由屬地(縣、區)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鼓勵各地在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幫扶資金實施項目積極推行以工代賑方式,優先吸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其他農村低收入群體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幫扶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富民興村產業、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及提升黨建促鄉村振興水平等方面支出,實行清單式管理(幫扶資金使用清單附后),重點用于解決鄉村振興的短板弱項和群眾急難愁盼的實際問題,確保鎮村群眾直接受益。
屬地縣(市、區)可根據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需要,從幫扶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作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工作經費的補充,用于開展日常辦公、學習培訓、走訪調研、會議、交通、宣傳等方面的支出,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財政安排到該鎮幫扶資金的1%。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的工作經費應主要由組團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第七條幫扶資金實行專賬管理。被幫扶市、屬地縣(市、區)及鄉鎮要逐級建立幫扶資金使用臺賬,并及時將資金支出及項目實施情況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項目庫等相關資金和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反映。
第八條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后,各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要布置資金使用單位對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并會同財政部門開展區域績效自評。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要對各地區域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匯總并核查,并按要求將績效自評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實施周期內,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
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牽頭制定駐鎮幫鎮扶村五年總體工作目標、分年度工作計劃及考核驗收辦法等,負責組織對各地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開展情況實施考核驗收,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后,將考核情況納入省對各地區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屬地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本地區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報市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幫扶單位籌措資金、鎮村自籌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用于駐鎮幫鎮扶村的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幫扶資金的預算編制及執行、職責分工、項目管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等按照《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粵財農〔2020〕106號)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屆時根據中央及省有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
附件
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財政資金使用清單
一、正面清單
(一)加強規劃引領。支持用于編制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五年規劃編制。支持用于建立駐鎮幫鎮扶村項目庫,在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
(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支持用于防止返貧致貧,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性措施和事后幫扶措施。重點鼓勵用于:對扶貧監測對象通過產業發展、生產經營和勞動技能培訓、公益崗位補助、小額信貸等方面予以扶持;扶貧產業項目后續幫扶;采取技能培訓、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促進返鄉在鄉脫貧勞動力、農村低收入群體發展產業和就業增收。
(三)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支持用于補齊必要的鎮村人居環境整治和鎮村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短板,可支持用于建立鎮村保潔機制,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及管護(不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四沿”地區實施鎮村農房外立面改造,以及其他村莊公共設施建設等。重點鼓勵用于:鎮村“三清三拆三整治”,農村集中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農村無害化廁所改造、村內道路硬底化建設并建立長效運維管護機制。
(四)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在原有資金渠道保障鎮村醫療、教育、文化等公共資源配置優化的基礎上,可支持用于完善鎮村法律顧問服務機制,建設標準化衛生(院)室,鄉村文化體育活動設施。重點鼓勵用于:用于改造提升農貿市場和農產品集散中心、推進鄉村智慧化改造。
(五)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支持用于鎮村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可支持用于農產品精深加工及技改升級、農產品宣傳推廣、農業技術推廣,產業發展貸款貼息等有利于農業產業發展的項目,支持必要的產業配套設施建設,支持智慧農業、數字農業發展,重點鼓勵用于: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扶持壯大一批具有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建設一批田頭小站、農產品產地冷藏保鮮設施,支持探索用現代農業產業園模式發展“一村一品、一鎮一業”,創建一批農業產業強鎮強村。
二、負面清單
幫扶資金不得用于與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無關的支出,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違規修建樓堂館所;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虛假投資(入股)、虛假分紅、發放借款及平衡預算等;
(九)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業項目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的項目;
(十)其他非駐鎮幫鎮扶村的支出,如:萬里碧道、大型水利設施、高標準農田等已有專項資金保障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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