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規〔202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揭陽市揭陽潮汕國際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七屆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揭陽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揭陽市揭陽潮汕國際機場安全環境
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揭陽潮汕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安全環境的保護工作,確保機場的飛行安全和正常營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局關于運輸機場空飄物防治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機場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場安全環境保護。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涉及汕頭市、潮州市范圍,我市相關職能部門應主動溝通、協調一致,做好機場安全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本市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
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場安全環境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辦理規劃許可時按規定做好機場凈空保護工作,將機場基礎數據及所涉及凈空管控內容按程序納入本級和上一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
各級氣象、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揭陽潮汕機場公司負責將機場凈空參考高度、符合要求的機場基礎數據報送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和市自然資源局。揭陽潮汕機場公司具體負責機場安全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檢查、巡視工作,發現妨礙機場安全環境的,應及時排除或者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查處。
民航汕頭空管站負責將最新的最低監視引導高度圖報送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并抄送揭陽潮汕機場公司,配合揭陽潮汕機場公司做好最低監視引導凈空參考高度轉換有關工作,配合揭陽潮汕機場公司確定本單位所轄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要求。
第四條 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
第五條 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依據機場遠期總體規劃,編制機場障礙物限制圖、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并報市發展和改革局、自然資源局、交通運輸局、氣象局、農業農村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公安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備案。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需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或設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必須進行凈空審核。
(一)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跑道兩端中點標高中最低標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5公里、跑道兩端外各4公里區域范圍外的建設項目,擬建建(構)筑物最高點絕對標高高于機場凈空參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產生光污染、對空光源、對空流場及大量煙霧等情形或者依據相應保護要求,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范圍內,擬建建(構)筑物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詳見附件)。
第七條 按照本管理規定第六條需要凈空審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屬地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同時提供如下材料:(一)建設項目情況說明表(原件一式六份);(二)建設項目測繪報告(原件一式六份);(三)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四)依據相關保護要求,對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項目(詳見附件),應當提供電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原件兩份。首次不提供,審核部門在凈空審核過程中,認為對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可能存在影響的,建設單位再單獨提供);(五)應用遮蔽原則的建設項目,需提供遮蔽物詳細資料及遮蔽方案(一式兩份)。
第八條 建設項目經緯度坐標(大地坐標)、XY坐標(平面坐標)和相關高程數據一般應當由具有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并加蓋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印章。其中高程基準應當采用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經緯度坐標(大地坐標)應當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和WGS-84坐標系,XY坐標(平面坐標)所采用坐標系應當與用地紅線圖坐標系一致。測繪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提供的坐標及高程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按照本管理規定第六條需要凈空審核的建設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在審批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征求意見材料包括:本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所有材料(自然資源局應留存一份),征求凈空審核意見的函(原件一份)。相關材料可由建設單位協助送至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
第十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應當嚴格按照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出具的凈空審核意見,審批建設項目建設高度。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的凈空審核意見,控制建設項目的建設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對超過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有效時限,且未取得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當重新向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征求凈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包括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要求及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民航汕頭空管站應當配合揭陽潮汕機場公司確定本單位所轄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要求。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局需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為保障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或技術規范劃定的地域及空間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臺站(甚高頻臺、發報臺)、導航臺站(儀表著陸系統、全向信標臺、測距臺)、監視臺站(雷達站、自動相關監視臺)、氣象臺站(天氣雷達、自動觀測系統)。
第十四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的高壓輸電塔,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民航汕頭空管站和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對于障礙物限制面內未納入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通訊鐵塔、廣告牌等設施,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本管理規定第六條需要進行凈空審核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審批前書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材料參照本管理規定第九條執行。
臨時的施工機械不得高出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在內水平面或者錐形面區域內,因建設需要擬設置時,建設單位需按要求報揭陽潮汕機場公司評估,未經評估及采取有關安全管控措施不得設置。揭陽潮汕機場公司、建設單位應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如發現未經批準設置或私自加高施工機械類障礙物等行為,根據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程序處理。
第十六條 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十七條 禁止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鴿子等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小型飛行器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十八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達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飛行障礙燈、標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已經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的,管理人應當確保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不得影響飛行障礙燈、標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時,其放飛路線不得穿越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信鴿協會等組織需做好協會會員、俱樂部等的組織管理工作,教育和監督其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信鴿協會等組織需及時將有關比賽信息報告揭陽潮汕機場公司。
第二十條 信鴿協會等組織應配合揭陽潮汕機場公司,定期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會員和鴿棚進行清查,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放飛信鴿的會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或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舉報。
第二十一條 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應定期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進行核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規定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種植、設置影響民用機場凈空安全的障礙物,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清除。對此造成的損失,由修建、種植、設置該障礙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求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意見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如GPS干擾器、無人機反制設備),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二十六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揭陽潮汕機場公司及民航汕頭空管站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受干擾區域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制定機場周邊地區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準。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應將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產生影響的情況,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對機場周邊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實施控制。在機場地區噪聲影響區域內,限制新建、改建、擴建噪聲敏感建筑物。確需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噪聲影響。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協調解決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引發的相關問題。
第三十條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翻越和破壞機場圍墻、圍欄、圍界、擋土墻等圍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嚴禁破壞機場及導航臺站的輸配電、給排水、供油、通訊、導航、監視、助航燈光等設施及配套線路,嚴禁擅自接引。
第三十二條 油庫外居住區和公共建筑物、工礦企業、國家鐵路線,工業企業鐵路線、道路與機場油庫的安全距離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范標準。
第三十三條登崗鎮、砲臺鎮、漁湖街道、鳳美街道、京岡街道、玉滘鎮及云路鎮屬于機場周邊凈空重點管控區域,所屬縣(市、區)、鎮人民政府須開展空飄物防治工作,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管控。
第三十四條 榕城區、揭東區人民政府應加強空飄物防治宣傳教育,采用廣播、電視、新媒體、電子顯示屏等多種媒體和手段常態化開展凈空保護宣傳工作,在重點區域設置警示牌或張貼宣傳標語,并在節假日期間和重點人群(中、小學生等)中加大宣傳力度。
揭陽潮汕機場公司應當積極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1日止。
附件: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
附件
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
一、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范圍內:高大植物、堤壩、建筑物、金屬柵欄、鐵塔、塔吊等;
二、鐵路、公路;
三、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金屬堆積物;
四、電力設施:電力排灌站、變電站、光伏發電站、風力發電機、熱電廠、核電廠等;
五、無線電設施:無線電發射臺(站)、無線電壓制(阻斷)設備;
六、建設項目中含大型工科醫設備:高頻熱合機、高頻爐、工業電焊、超高頻理療機、農用電力設備、有無線電輻射的工業設施、海上鉆井平臺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項目;
八、其他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