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揭陽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更好地開展揭陽市名人檔案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進一步傳承弘揚名人精神,打造名人效應,市檔案局組織人力對2003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揭陽市名人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揭府〔2003〕25號)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揭陽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報審稿)》,并請示市政府頒布施行。我局對該文進行認真研究、審核、修改,形成《揭陽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2年8月28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黃岐山大道中段原煙草專賣局702號
郵政編碼:522000
收件人: 林華
傳真:0663-8768124
電子郵箱為:jyfz625@126.com
揭陽市法制局
2012年8月21日
揭陽市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對揭陽市著名人物(以下簡稱名人)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名人,是指歷代揭陽籍(包括在市外工作的揭陽籍人士)或曾在揭陽長期活動過的非揭陽籍政界、軍界、工商界、科教文化界等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領導、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及其他重要人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名人檔案,是指名人在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宗教、社會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名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維護檔案完整、準確與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則。市、縣(市、區)檔案館可設名人庫,專門永久保存本轄區的名人檔案。
第五條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人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市、縣(市、區)檔案館負責本轄區名人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二)開展或參與對名人的研究、宣傳;
(三)組織名人檔案展覽;
(四)提供名人檔案咨詢服務;
(五)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名人檔案的建檔對象具體包括:
(一)政界:擔任過廳級(包括現任副廳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及其他政界知名人士(包括相當級別的各黨派領導人、無黨派民主人士領導人);
(二)軍界:被授予大校以上軍銜或擔任師級以上職務及其他軍界知名人士;
(三)工商界:有重要影響和突出貢獻,并有一定名望的企業家、實業家;
(四)科學技術界:在某項科學技術領域(包括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有重要建樹或有填補國內外空白研究項目的專家、學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響和突出成就或在重要國際、國內比賽(評獎)中獲獎的專家、學者;
(六)宗教界的著名人士;
(七)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知名人士和民間藝(匠)人;
(八)全國勞動模范、戰斗英雄和先進工作者;
(九)祖籍揭陽的知名華僑領袖、外籍華人、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及長期在揭陽活動過的有影響的外國人。
(十)在其他領域有重要影響、突出貢獻的人物。
第七條名人檔案收集的內容:
(一)反映名人生平及其主要活動的材料(包括自傳、傳記、回憶錄、文章、報告、演講稿和日記等);
(二)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包括論文、著作、研究成果、作品等);
(三)社會對名人的研究、評價材料(包括紀念性、回憶性材料、研究介紹材料、國內外媒體報道文章等);
(四)與名人有直接關系的材料(包括證書、譜碟、信函等);
(五)反映名人活動的音像(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實物等載體形式的材料;
(六)名人的口述歷史材料等;
(七)其他有保存價值的名人檔案材料。
第八條檔案館收集名人檔案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及其他檔案法規進行征集;
(二)直接向名人本人、名人后代、名人親友征集;
(三)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移交的名人檔案;
(四)接受名人檔案所有者寄存、捐贈或出售的檔案;
(五)復制其他單位保管的名人檔案或與其交換名人檔案目錄;
(六)與名人檔案所有者交換或復制名人檔案;
(七)其他與名人檔案所有者協商的收集形式。
第九條各地、各單位應主動將符合名人檔案建檔對象的相關情況、資料及時提供給當地檔案館。
第十條對移交名人檔案的,檔案館應當與移交人辦理交接手續,填制清單,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對捐贈名人檔案的,檔案館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向捐贈人頒發證書,并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二條對寄存名人檔案的,檔案館應當與寄存人簽訂寄存協議,并向寄存人頒發寄存證書。
第十三條對出售名人檔案的,檔案館應當與出售人簽訂購買協議。
第十四條檔案館應當擬定收集計劃,并對收集(或計劃收集)的名人檔案進行評估、鑒定、審查。
第十五條名人檔案應當以每個名人為單位設立全宗;其全宗內檔案的分類、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檔案整理的有關原則與方法進行。
第十六條除須保密的名人檔案材料外,檔案館有權按法定程序對收集、寄存的名人檔案進行公布、展覽、宣傳或其他形式的利用。對須保密的名人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按相關程序利用向社會公開的名人檔案。
第十八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優先利用其檔案和隨時補充歸檔材料,并有權要求檔案館對其中不宜向社會公開的部分進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九條在名人檔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 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2003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揭陽市名人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揭府〔2003〕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