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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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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法制局關于公開征求《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相關文件: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公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市環境保護局起草了《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擬作為地方性法規。我局對該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查、修改,形成《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請于2016年8月28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法制局法規科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768186

  電子郵箱為:jyfz625@126.com

                              

                                    揭陽市法制局       

                            2016年7月27日

揭陽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為防治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護公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揚塵污染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界定】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焚燒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渣土、土方、灰漿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四條 【立法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業主負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誰管轄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

 

第二章  揚塵污染防治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派出機構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綜合考評。

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環保部門職責】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和堆放、違反城市規劃建(構)筑物的拆除、露天焚燒雜物和露天燒烤、市政公用設施維修和改造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八條 【住建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設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等建設施工、市政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建設施工單位安全文明的施工考核。

第九條 【環衛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及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及處理等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工程及道路管養施工、物料運輸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易產生揚塵污染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用地耕種、養護及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置過程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維修和養護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管理職責】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開采、礦山治理項目、采石取土場作業、違法用地建(構)筑物拆除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職責分工的兜底規定】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揚塵污染防治制度

 

第十六條 【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并實施揚塵污染防治具體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人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

在揚塵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實施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揚塵管理控制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制度】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源進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 【重點污染源名錄制度】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本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與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傳輸。

第十九條 【信息共享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信息依法定期發布,并和有關主管部門之間實施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揚塵污染舉報制度】

    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舉報制度,向公眾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受理范圍及相應職責,接受公眾對揚塵污染的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處理結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激勵、鼓勵揚塵污染防治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揚塵污染防治科研經費的投入,促進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鼓勵建筑物施工、拆除過程中減少廢棄物,提高廢棄物利用率;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管理。

 

第四章  揚塵污染源控制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環評】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 【資金保障】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施工單位應當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施工合同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方案。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出口應當設置標準揚塵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范要求設置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在市、縣城區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鄉(鎮)內的施工現場,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建筑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拆除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三)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遮蓋;

(四)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并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100米以內道路的清潔;

(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48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采取完全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的措施,廢棄泥漿采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七)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準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采取降塵防塵措施;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

(八)土方作業階段,采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達到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1.5米,不擴散到廠區外的要求;結構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于0.5米。施工現場非作業區達到目測無揚塵的要求;

(九)構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揚塵控制計劃。拆除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濕法作業,未完全拆除的建筑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應當使用防塵網圍擋建筑物;城市建成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逐步采取全封閉作業;

(十)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采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十一)氣象部門發布四級或者四級以上大風天氣信息,不得進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業;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用密閉方式運輸。清理樓層建筑垃圾的,應當采取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三)高空作業應當設置立體防塵網,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二十六條 【環境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期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實行施工期環境監理。環境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理細則,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的誠信管理】

    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施工單位、環境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控制監督情況納入工程建設信用管理體系,定期公布。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的揚塵污染防治】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保證車廂密閉完整、不留縫隙,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二)運輸單位和個人未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的,應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三)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四)運輸城市垃圾的車輛應當持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九條 【道路和管線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

    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除了遵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施工單位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采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后的溝槽,采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降塵;

(四)施工單位應當對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第三十條 【道路保潔措施】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實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時,應當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路、高架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低塵作業;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一條 【綠化措施】

    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單位實施綠化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發布空氣質量重污染預警或者氣象部門發布大風、灰霾等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應當在綠化用地周圍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綠化帶圍擋應當高于綠化帶內邊緣地面5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實施綠化或者鋪裝透水透氣的環保型材料。

第三十二條 【綠化責任主體】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

(一)單位范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范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空閑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三條 【堆放物料的揚塵污染防治】

    堆放工業堆料、建筑堆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碼頭、堆場、露天倉庫應當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地面硬化;

(三)采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四)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五)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設置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筑圍墻,加以覆蓋;

(七)在出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場所,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完善,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四條 【混凝土攪拌站的揚塵污染防治】

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區域、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倉上料口必須采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切實起到收塵作用;

(三)必須對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場采取建設密閉或半密閉罩棚、擋風墻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砂子、石子應采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

(四)混凝土攪拌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必須硬化,并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確保不產生揚塵。出入口必須設置車輪沖洗設施,保證車輛出入不帶泥沙上路;

(五)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必須設置噴淋裝置,確保物料在裝卸過程中不產生揚塵;

(六)設置罐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機,污水漿通過沉淀池沉淀處理后重復使用;

(七)罐車應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凈車上路。

第三十五條 【礦山的揚塵污染防治】

     礦山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工藝、設置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采礦場、排巖場的揚塵污染;對采礦場、排巖場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并及時清掃、灑水。
    排巖應當優先采取外圍排巖、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采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巖場應當采取噴灑覆蓋劑、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六條 【禁止露天焚燒有害物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塑料、垃圾、布碎、秸稈、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七條 【禁止露天燒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和揚塵控制應急措施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或者未依法及時啟動揚塵控制應急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違反監控及聯網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重點污染源單位未建設、安裝、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環評”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列入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四十二條 【“揚塵污染防治經費保障”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或者施工單位未確保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分別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施工合同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方案報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建設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的承包合同中未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的工程施工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五條 【“環境監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環境監理單位未依法履行環境監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環境監理單位分別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的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七條 【“道路和管線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條 【“道路保潔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城市道路保潔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未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綠化措施”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城市道路園林綠化作業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條 【“堆放物料的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堆放工業堆料、建筑堆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一條 【“混凝土攪拌站的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混凝土攪拌站的管理和運行,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二條 【“礦山的揚塵污染防治”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礦山企業的生產不符合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五十三條 【“禁止露天焚燒有害物質”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塑料、垃圾、布碎、秸稈、落葉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物質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部門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露天燒烤”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構成犯罪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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