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水平,有效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草擬了《揭陽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有關規定,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局。
郵寄地址:揭陽市公安消防局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733169
電子郵箱為:jyxf8733169@163.com
揭陽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5月16日
揭陽市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加強市政消火栓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4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揭府辦〔2015〕5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定義】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供水管道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政府職責】各級政府應當將消防供水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應當按照消防規劃組織改造供水管網、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對消防供水等設施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四條【部門職責】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將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對市政道路的消火栓規劃建設進行審查。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據城鄉消防規劃,將消火栓建設和養護工作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嚴格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設內容。
財政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巡查、養護經費和消防訓練用水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列為市政道路工程配套內容,納入工程投資預算,并與市政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安裝、同步驗收。
供水企業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實施市政消火栓維護、遷建、補建和拆除工程的建設工作,確保供水管網滿足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壓要求。對已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設置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負責組織實施補建,并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所有市政消火栓要“穿衣戴帽”、安裝熒光標識,設置在機械易撞擊地點的市政消火栓應安裝防撞設施。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參與審查有關消火栓等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參加市政消火栓建設項目的驗收,發現市政消火栓不能保證正常使用或設置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工作方案,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交通運輸、公路管理、水務、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規劃設計】城市消防、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要求。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改建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規劃設計方案,并報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六條【建設步驟】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第七條【建設標準】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和本市有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要求,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建成驗收】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驗收。
第九條【變更責任】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在拆除前或者遷建前向公安消防、城市規劃、供水企業等部門備案。經批準拆除或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費用由該項目建設主體承擔。
第十條【單位自建】在市政消火栓未覆蓋到的區域內開發建設住宅小區或其它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施工過程中應同步考慮按國家標準自行建設設置室外消火栓。
第十一條【保障機制】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市政消火栓的補建、維護經費,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預算,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水行政主管部門,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設施用途】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條【用途變更】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市政管網疏浚等公共事業用水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維護保養】供水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對市政消火栓進行維護和保養。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檢查、維護的管理制度,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換、維修、拆除等變更情況及時函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五條【消防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停用、損壞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網的,可以向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公路管理等主管部門或者供水企業反映,統一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禁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市政消火栓的;
(二)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改動、停用、損壞消火栓的;
(四)在公共消火栓附近堆物、設攤、停車和建造建(構)筑物等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其他妨礙滅火救援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為。
第十七條【責任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單位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以上行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八條【鄉鎮職責】鄉鎮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維護。各鄉鎮政府駐地市政消火栓建設應符合規劃要求,滿足基本需求,并逐年增加消火栓數量。已通自來水的村莊當安裝市政消火栓,未通自來水的要求充分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設立消防車取水平臺。
第十九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