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鼓勵廣大群眾積極提供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活動,切實維護我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關于印發〈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粵金函〔2017〕34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起草了《揭陽市關于〈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現向全市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年10月8日前通過郵寄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辦。 郵寄地址:榕城區臨江北路市委市政府辦公大院2號樓318房(揭陽市金融工作局) 郵政編碼:522000 傳真:0663-8298018 電子郵箱:jyjr8768043@163.com 揭陽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9月30日 揭陽市金融工作局關于《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切實維護我市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和省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主要特征為: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包括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實質。 第三條 舉報揭陽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法集資有關獎勵適用本實施細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權對本市境內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置后,予以相應獎勵。 第四條 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非法集資案件主辦地的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是轄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的實施部門。由市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縣區分別查處的,由受理舉報的市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認定舉報獎勵部門。 公安、財政、工商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應按職責協同做好非法集資舉報獎勵相關工作。 第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走訪等方式向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舉報非法集資線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關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 第六條 除公安機關以外的其它行業主(監)管部門接到舉報線索后,及時報送同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統一轉給同級公安經偵部門,公安經偵部門負責匯總收集到的線索信息,分類處置。其中,舉報內容屬實且達到立案標準的,由公安經偵部門立案偵查;不符合立案條件但線索反映情況可能存在較大風險苗頭隱患的,轉交同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開展行政處置;需要提交上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處置的,逐級上報。 第七條 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各行業主(監)管部門和各縣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應向社會公布本部門、本地區舉報獎勵聯系方式。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舉報同一事實的,由承辦部門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接到舉報后,應及時協調調查核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按規定予以獎勵。原則上每半年至少評定和獎勵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應及時評定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資線索,由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和公安機關會同相關單位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等級及金額可分為三個等級: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3‰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非法集資活動的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有關行業主(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10000元獎勵。 對于省內跨市案件,我市是主辦地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法院終審判決中認定的金額;主辦地是省內其他市的,獎勵的涉案金額基數為經司法審計認定的我市涉案金額。 對于跨省案件,按照《廣東省金融辦關于<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函〔2017〕34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經偵部門或行政處罰部門負責提供口供筆錄、案情通報、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對相關線索在案件偵破或行政處置過程中發揮作用的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提交同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在行政處罰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請同級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審查確定舉報獎勵等級及金額,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金的地點和方式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統一申報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顚S谩?/p> 第十七條 各級舉報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監督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九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非法集資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及配套工作制度,并報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當有關舉報同時適用于本實施細則和其他現行的有關獎勵規定時,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對舉報非法集資行為進行獎勵。對于是否按照其他獎勵規定另行給予獎勵,由有關部門另行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